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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精准把握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涛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量化评估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生产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那么,在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如何把握“现实危险”的标准,实现对其的量化评估,从而准确界定危险作业罪?近期,我院在办理一起危险作业案时,就遇到了这一难题,引发了对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认定标准的思考。

  2024年6月,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查处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位于郊区的经营场所藏有16罐50公斤装液化石油气和5罐13公斤装液化石油气,并通过分装销售的方式牟取利益。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我院办案人员经审查后发现,由于该案涉及特定行业,难以直观量化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因素。为准确界定该类案件的入罪门槛,我院指导侦查机关引入专业机构进行“现实危险”的量化评估,结合液化石油气的能量影响范围、经营场地安全程度、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多项量化指标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

  针对李某行为的定性,我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了深入探讨,最终一致认为,鉴于李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其经营场所远离居民区且设置消防设施,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无受到行政处罚等记录,其行为危险性尚不足以构成现实紧迫性威胁。基于上述标准,我院认为,李某的行为现实危险性不强,遂于2024年7月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8月,相关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

  以该案为契机,我院在与公安机关会商的基础上,制定专题研判机制,明确以后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拟移送审查起诉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审判人员参加,进行专题分析研判,严格审查并明确类案“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入罪的精准性。

  截至目前,我院引导公安机关对6起同样不具备“现实危险”的案件予以撤案,同时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不起诉案件依法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已有3起案件受到行政处罚。同时,我院于2024年7月联合南召县法院、县公安局共同会签文件,明确规定结合案件“现实危险”程度对危险作业犯罪进行分层处理。

  通过对近年来同类案件的梳理分析,我院发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较为普遍。为此,我院于2024年10月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行政部门通过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清理关停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经营企业6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人,刑事立案1人,有效维护了公共安全秩序。

  (讲述: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涛 整理: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佟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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