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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把握科学内涵,因地制宜做实“三个管理”
· 行刑反向衔接需要建立类型化规则
· 依据可诉性和正反面清单保障检察公益诉讼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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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行刑反向衔接需要建立类型化规则
陈雨禾 刘义华

  □由于反向衔接案件涉及多种类型,需要根据案件特质建构类型化规则。根据基层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案由情况,可以将行刑反向衔接分为三种类型,即违反治安管理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违反市场经济秩序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和违反其他管理法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并在三种类型的基础上,细化对应的移送规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认真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当前,检察环节的行刑反向衔接规则建构是重要且紧迫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反向衔接案件涉及多种类型,需要根据案件特质建构类型化规则。根据基层办理的不起诉案件案由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将行刑反向衔接分为三种类型,即违反治安管理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违反市场经济秩序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和违反其他管理法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并在三种类型划分的基础上,细化对应的移送规则。

  违反治安管理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

  违反治安管理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且侵害法益的程度已经超过了行政责任的限度而涉嫌犯罪的情形。由于我国采用二元制裁结构,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责难分属刑法和行政法两套法律体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绝大部分被规制的行为都处于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交界处,行为的构成要件高度重合,不易区分。该类型衔接本质上是对于被免予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给予非刑罚化处罚,以保证法律的体系性。

  该类型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的重点是“必要性”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该类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必要性审查应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并非所有相对不起诉案件均需给予非刑罚处罚,而是要结合个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双方已经和解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反而容易再次激化矛盾。

  在适用处罚类型上,对违反治安管理型案件一般适用补罚类,补罚类是指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此,行政检察部门应当跟进落实,监督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避免“不刑不罚”等现象的发生。

  违反市场经济秩序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

  违反市场经济秩序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涉嫌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所规定的罪名,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任务,一个公平竞争、宽松有序、资本活跃的市场环境是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基础。根据基层办案数据统计,在该领域常见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案由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对该部分确立类型化规则,可以增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市场经济等领域的公平竞争规则,释放经济社会发展新活力。

  该类型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的重点除了“必要性”,还有“权衡性”,由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通常还涉及国家税收、发票管理、金融秩序等专业领域。可能一个行为触及多个法益,需要把握好一般法和特殊法、参与者的责任分配、领域竞合等关系。例如,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被不起诉的案件,涉及刑法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衔接,由于涉及主体较多,包括非法集资人、协助人、为吸收公众存款设立的企业、帮助投送广告的经营者等主体,因此,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应注意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等对口管理部门的区分,以保证移送对象和检察意见准确、严谨。

  在适用处罚类型上,对于违反市场经济秩序型案件,由于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在处罚方式上应适用“吸收罚”。吸收罚又称择重处罚,是指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择重进行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律上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如果符合牵连关系,可使用吸收原则择重处罚,反之则需要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比如,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行为被不起诉的,既触犯商标法又触犯烟草专卖法,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针对此类情形,行政检察部门应当着重审查行政处罚是否有“倒挂”现象、吸收罚适用是否合乎比例原则、是否合目的性、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情形,对于“吸收罚”的变异情况,可从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牵连关系”等角度跟进监督。

  违反其他管理法型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

  违反其他管理法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土地、环境资源、公共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其剥夺从事相关行业资格的情形。根据基层办案数据,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零散分布在不同管理法所统摄的领域。常见的有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它们分属于交通运输、资源开发与保护等领域,他们的共性是进入某个行业需要具备相应的准入资格,且通常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例如,海港城市渔业资源较多,在禁渔期内,持有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的船只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网目大小的渔具,也可能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设置该类型规则的目的,是将零散分布在各个管理法统摄领域的案由归集起来,既可促进行政检察有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又方便梳理不同管理领域的审查异同和差别,提炼共性特征。

  该类型行刑反向衔接审查的重点是“资格性”。“资格性”审查,是指要审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否具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在行政法领域,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以取得某种资格为前提,其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在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对行为人需要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应资格。这种类型多涉及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普通许可或者特许经营领域。例如,对于因醉驾被不起诉的案件中,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吊销驾驶人员的驾照。再如,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在适用处罚类型上,对违反其他管理法型案件要注意适用“资格罚”和“关联罚”。资格罚是指吊销行为人相应的从业资格;关联罚是指追究被不起诉人本人的其他关联违法行为。例如,使用枪支进行非法狩猎的,在移送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要移送公安机关就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事实作行政处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行政裁量,准确把握检察权运行的边界。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各执法机关发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线索,都应当移交给有职责的机关,以实现法秩序的整体效力。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线索,需要及时进行移送,但至于相关行为是否确属行政违法行为、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应由行政机关裁量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首次判断权。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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