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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1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强化沟通协作 促进行刑反向衔接
张宇 丁利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行刑双向衔接特别是反向衔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明确规定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并给出了初步的衔接机制方案和初步的办案流程。由于行政犯罪行为的双重违法性及其行政刑法责任的二元化构造,行政犯罪行为既非纯正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亦非纯正的刑事犯罪行为,而同时兼具行政与刑事双重违法性。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极大保障了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先后出台多个文件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例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其中多处涉及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行刑衔接制度所涉及的数据共享、模型研发、类案分析、线索和案件移送,往往需要不同的业务部门之间紧密联系。具体如何协调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尚无统一规范,各地检察机关的具体操作各有不同,仍有相当多的问题有待探索、研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提升行刑衔接工作质效。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化机制。构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的具体流程: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是否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给出初步的意见—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以及给什么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从上述流程不难看出,制发检察意见的对象可能涉及不同行政部门,需要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等机关之间建立统一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数据、执法数据、证据材料等的实时共享,针对不同业务完善相应程序,及时沟通案情,提升协作效率。随着大数据在政法系统中的广泛应用,一些省份陆陆续续推出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在全省推广应用。根据已有的经验与数据模型,逐渐打破公检法司等政法单位之间的信息壁垒,在整个司法闭环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可以确保案件办理质效明显提升;同时,办案平台还预留民事案件协同业务、行政案件协同业务和政法委执法监督等业务接口,可充分利用现有协同办案平台。

  二是提升专业素养。在完善技术的同时,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大数据法律监督人才培养在当前信息化时代具有极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这种培养旨在造就一支既懂得法律又擅长数据分析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的同时,熟悉各类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能够运用数据驱动的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在具备专业素养的同时,应培养其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在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中能更好发挥作用,以应对日益复杂和庞大的数据挑战。

  行刑衔接工作在基层院多为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而传统的行政检察业务并不包含行刑衔接工作,所以提升相关人才的综合素质迫在眉睫。虽然行刑衔接工作处于探索阶段,但有一大批基层院在相关规定未出台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初步积累了很多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为此,可开展相应的培训,把各基层院的长处优点及时固定下来。通过实地参观研学、面对面交流、汇总问题进行调查、推广先进经验等方式,不断提升基层办案人员的司法水平。

  三是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应当明确各部门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衔接,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情况出现。不同机关之间应就行刑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交流,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通过联合调查、提前介入的方式来形成工作合力。如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不起诉案件时,对疑难、复杂、敏感或者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在提出检察意见前,可以召开听证会,邀请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参加,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士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案件时,准确地将其移送给相应部门,同时检察机关对应立案监督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在机制具体运行的过程中,行政检察部门不仅承担着提出检察意见的任务,还负责后续相关跟踪监督。《意见》指出,对于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应依法督促其纠正。检察意见书发出后因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可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了解案情,如有必要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误以为案件事实发生变化而导致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在尊重行政执法机关自主纠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职情况、期限等展开监督,做到价值衡量上的实质合理,避免决策偏差,确保其行为在检察监督的范围内。

  (作者单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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