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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传承古代经验发挥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功能
王延祥 郭大磊

  □案例指导制度并非舶来品,而是深深植根于中华法系土壤中,在悠远的中华法系赓续与传承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始终是贯穿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案例指导经验,传承其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因子,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代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功能,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了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开展检察案例指导工作是为了全面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总结和推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案例指导制度并非舶来品,而是深深植根于中华法系土壤中,在悠远的中华法系赓续与传承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始终是贯穿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案例指导经验,传承其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因子,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代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功能,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深刻理解案例指导的重要作用

  比、类和比类是我国古代逻辑思维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思维形式的发展在我国古代形成了具有独特性的判例结构。《诗经·假乐》中的“不愆不忘,率由旧章”常被引来作为因循旧案、仿照成例的理据。此外,荀子提出的“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法类并行”主张,勾画出我国古代“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蓝图。在上述思维、理据、主张等深刻影响下,案例指导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被赋予了极为重要的意义,以致“历代王朝虽然都有重要的大法典,然而‘例却多于律’”。北宋理学家程颢、程颐曾言:“《五经》之有《春秋》,犹法律之有断例也。律令唯言其法,至于断例,则始见其法之用也”,说明了“例”在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案例指导的核心即在于旧案成例对于当前案件审理所具有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对此有过精辟阐述:“夫刑名关系重要……使身膺斯责而不寻绎前人之成说,参考旧日之案情,但凭一己之心思,一时之见解,心矜则愎,气躁则浮,必至差以毫厘,谬以千里。”沈家本认为,如果不参考旧案成例,而仅凭一己一时之见解断案,往往会陷入任意、固执之中,断案也会浮泛无根,差误则在所难免,可谓精当地指出了案例指导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案例指导制度被纳入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之中,相关工作也进入了快车道。然而,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对案例指导的性质、内涵、作用等认识仍存在一些偏差,重视案例的意识还不够强,较少去主动学习研究、参考借鉴案例,加之缺乏相应的技术性、规范化保障手段,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此,应当加强培训和引导,使司法人员充分理解和把握案例指导的法理基础和深刻内涵,在实践中活学活用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在司法规则指引、法律政策精准适用、情理法有机融合等方面发挥案例的指导与参照作用,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注重及时清理和编修案例

  我国古代的“例”名称各异、种类繁多、数量庞杂。也正因此,随着例“愈滋繁碎”,“例”与“例”之间前后抵触、互生歧义的情况在实践中时常出现,“一事三四其例者有之,随事更张,每年再变其例者有之”。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使得“二十年间之例,较之三十年前,半不可用矣。更以十年间之例较之二十年前,又半不可用矣”。所以,我国古代十分重视对案例的整理编修工作,注重及时清理有歧义、不可用、被取代的案例以及从这些案例中所提炼出的裁判规则。以清代为例,《大清律例》中的例文多数是从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中提炼出的裁判规则,为了使《大清律例》能够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相适应,清代规定了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修例定制。每次修例,又以所修条例的性质将其分为“续纂”“修改”“移并”“移改”“删除”五类。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专门著有《读例存疑》一书,对“例之彼此抵牾,前后歧义,或应增应减,或畸重畸轻,或分晰之未明,或罪名之杂出者,俱一一疏证而会通”。足见清代对编修例文、厘清例义的重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速转型发展,法律、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最高法、最高检亦不断加大案例指导工作的力度,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发布频次不断加快,数量不断增多,也必须考量如何解决其中可能会产生的案例与案例之间、案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以免影响司法质效。然而,总体来看,案例的清理和编修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未能形成常态化、系统性的工作机制。针对上述情况,对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进行有规划、分阶段、全面地梳理,常态化、系统性地开展案例清理和编修工作,及时落实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案例清理、编修条款,对实践中已发现的应当宣告失效的、与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及案例与案例之间不协调、有歧义的及时清理、编修,以厘清歧义、消除抵牾、避免冲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应有作用。

  不断提升案例检索的便捷和效率

  我国古代对因案例检索不便而导致的胥吏借机售奸的情况多有述及。宋代吏部尚书凌景夏曾言:“法可按籍而视,例则散于案牍之中,匿于胥吏之手,官有去来,不能遽知,故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决之才,不敢复议。”晚清学者徐珂编撰的《清稗类钞》中也记载道:“司官欲检一案,每以属书吏,必援例,必检例案。而例案之堆积,高与屋齐,非熟手,未从得一纸。书吏皆世业,窟穴其中,牢不可拔,辄执例以制司官,司官未如之何,乃遂藉以售其奸,而皆得致富。”在例案堆积“高与屋齐”的情况下,案例援引工作皆操于熟手书吏手中,书吏借此机会则大售其奸,因此“皆得致富”。面对上述情况,一些清代司法实务人员出于分门别类、便于检阅等目的,汇编而成了《刑案汇览》等案例汇编集。且为便于检阅,这些案例汇编集往往“门分类别、条理秩然”。以《刑案汇览》为例,该书多达60卷,收集案例5600余件,《刑案汇览》各编所辑的案件均按照《大清律例》的编纂顺序,即以《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为顺序分目编排,每一律目下再按条文顺序归集案例,且每一案例均摘录案由作为案例目录名称,便于查询。这样的编排体例便于检索和查找,随着案例逐渐汇编收集,各律目之下案例的数量和种类会不断丰富,且能够与每一条律文遥相呼应,起到了很好的解释律文、明晰律义的作用。

  当前,从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形式来看,多以序号排列,对案例按照部门法领域、法条顺序等进行区分排列尚显不足,案例编排发布的体系性和检索便捷性有待完善。而且,随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发布频次不断加快,数量不断增多,传统的检索查阅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司法人员进行类案检索和参照、参考相关案例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案例检索不够便捷、不够高效已经成为制约案例指导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建议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信息化技术,以“数字革命”赋能案例检索工作,建立司法案例智能检索系统,使得“高与屋齐”的案例也能够被迅速检索发现,为司法人员便捷获取案例、深入学习案例以及有效利用案例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管理部副主任。本文系2024年度上海市检察官协会重点课题“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司法指引功能的辨析与完善”(SH20243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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