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宏杰 崔俊辉)“检察官,他的伤的确是我造成的,我同意你们的审查鉴定意见,都是我的错……”面对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出具的审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表示完全同意。据此,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公开听证,灵宝市检察院日前依法对冯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4年8月,公安机关以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灵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2024年2月18日,冯某某夫妇与邻居李某某夫妇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冯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胸部,双方厮打。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某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受伤当天做了CT检查,医院诊断为右侧第2-6肋骨骨折,并出具了李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书。
“我就打了他一拳,怎能造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对这个鉴定结果我有疑问。”讯问时,冯某某表示质疑。在随后召开的员额检察官联席会上,有员额检察官也提出疑问:被害人李某某的肋骨是否存在陈旧性骨折、断裂等情况?
2024年4月,针对此案关键证据的分歧,灵宝市检察院办案部门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要求审查被害人肋骨骨折的致伤原因、致伤方式和原鉴定意见是否正确。在三门峡市检察院技术处的支持下,成立了两级检察机关法医组成的联合审查组。审查组进行深入阅卷,了解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并与办案检察官共同前往医院,与医生、专家一起查看李某某住院期间的医学影像资料。经全面分析,审查组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无误,且医学影像资料佐证李某某右侧多发骨折处断端清晰、无骨痂,系新鲜骨折。灵宝市检察院技术部门遂出具了“同意原鉴定意见”的成伤机制审查意见书。
为促进案结事了,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将技术性证据审查过程、审查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就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讲解。看到全面扎实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致伤原因、方式以及伤情鉴定意见不再有疑问,愿意和解。由此,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据悉,一年来,灵宝市检察院先后对涉及伤情鉴定存疑、现场视频资料调取不全等问题的9起案件进行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成功化解了案件中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