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的介入条件、介入时机和介入尺度,实现梯次、顺位监督,更有利于促进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高质效协同下共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既要严格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起诉的顺位、对象、领域、程序规定履行职责,深耕现有法定领域,又需在遵守事先审批程序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从而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外在严肃性与内在创新性的统一。
□常态化开展专项评查、交叉评查、重点抽查、个案抽查、日常自查,重点关注可诉性不高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案件质量问题,做到以查促改,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实现可诉性保障与公益保护闭环。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要聚焦“公益保护”,持续抓好法定领域办案,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规范体系,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规范性。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印发《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强调以公益诉讼“可诉性”指引严把案件质量关。“精准性”“规范性”属于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的基本内涵和要求,“可诉性”则是促进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尺,“三性”内在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的价值追求,外化践行于每一个“公益守护人”的职责使命。新时代新征程中,检察机关要抓住“公益保护”这个根本,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以可诉性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精准性、规范性,实现公益诉讼办案质量优、效率高、效果佳的有机统一,全力做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为法治担当。
认识“可诉性”的法理基础,把握公益诉讼案件基本特征。可诉性彰显了现代法治中“无救济则无权利”的程序正义观。立足于公益诉讼的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职能定位,“可诉性”有其独特的价值导向与规范意涵。紧紧围绕公益诉讼时代内涵,系统阐释、剖析其内在的逻辑构造,是严格落实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的首要前提。
其一,明确公共利益系公益诉讼可诉性所承载的利益类型。现代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相互交融,为公共利益的发展留出大量的空间地带。公共利益内涵复杂多元,外延涵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共经济、文物遗产保护等社会多重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蓬勃发展与矛盾冲突在实践中催生公益诉讼,既要求检察机关有责任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实现公益司法保护,提升可诉性,又需要判断新类型可诉性公益与既存法定公益是否具有同等性与等价性,准确把控探索的必要性与边界,有序拓展新领域。
其二,明确监督制约系公益诉讼可诉性的核心功能。公益诉讼是通过法律监督行使保护公益的督促之诉,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理念下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相较于制发检察建议,目前提起诉讼的监督方式更具刚性。覆盖公益保护需求的诉讼请求被判决支持并有效执行,能充分发挥可诉性的监督制约功能。
其三,明确协同共治系公益诉讼可诉性的应有之义。比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必须精准把握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的介入条件、介入时机和介入尺度,实现梯次、顺位监督,更有利于促进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高质效协同下共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明确“可诉性”的认定标准,提供公益诉讼办案规范指引。可诉性与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紧密关联,准确适用可诉性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判断标准。适格诉讼主体、违法行为、公益损害事实和法律明确授权构成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可诉性的四项标准。
一是在“适格诉讼主体”要素层面,检察机关作为适格诉讼主体起诉能彰显职能优势。
二是在“违法行为”要素层面,综合考量多重要素评价行为的违法性。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作为可能性的判断均属于司法自由裁量权范围,需进行实质性判断与合理性解释,避免标准过宽增加滥诉风险或标准过严不利于督促纠正违法行为。
三是在“公益损害事实”层面,坚持以“行为—结果”双重标准为导向。一方面,因果关系是搭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桥梁,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之利益”。需结合部门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而非简单以公益损害事实倒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公益损害事实的基本类型既包括物质利益层面的具体公益损害,又包括精神利益层面的抽象公益损害。具体公益损害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抽象公益损害具体研判遭受侵犯的公共利益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紧密关联度。
四是在“法律明确授权”层面,恪守法定程序划定可诉事项。既要严格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起诉的顺位、对象、领域、程序规定履行职责,深耕现有法定领域,又需在遵守事先审批程序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拓展新领域,从而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外在严肃性与内在创新性的统一。
强化“可诉性”的程序保障,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质效。可诉性是检验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的重要尺度,落实“一取消三不再”要求,需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推动构建检察业务“大管理”格局,以科学的管理体系为可诉性提供程序保障。
其一,定期分析研判业务数据。“办案”是检察履职的基本方式和载体,业务数据是办案质效的直观反映。注重对公益诉讼重点案件类型、办案领域、业务态势的深度分析研判,明确可以提起诉讼、能够提起诉讼、值得提起诉讼的案件类型,界定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同诉讼程序、程序不同阶段、所处案件领域的可诉性标准,不断深化对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的认识。
其二,切实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实践之中,存在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调查取证不充分、以磋商代替检察建议、诉讼请求不明确、未及时跟进执行等程序不规范问题,且未及时有效监控。规范性的缺失有碍于诉权的实现与公共利益的保护。坚持程序正义理念,常态化开展流程监控预警、提醒、通报,并将可诉性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以规范性保障可诉性,以可诉性审视和提升规范性,健全符合公益诉讼自身特点的办案规范体系。
其三,优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树牢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意识,将符合程序规范、突出监督实效、三个效果统一等纳入核心评价要素,确保多办具有典型性、有影响力、能够体现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价值的案件。常态化开展专项评查、交叉评查、重点抽查、个案抽查、日常自查,重点关注可诉性不高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案件质量问题,做到以查促改,以个案高质效促进法律监督整体高质效,实现可诉性保障与公益保护闭环。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