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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一刻,他心中的困扰烟消云散
· 远隔千里,也得为违法行为“买单”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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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2月05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可免罚
蒋长顺 鲍欢

  “法律规定摆在这里,该补的要补、该罚的接受处罚,以后我们一定吸取教训,规范经营。”日前,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十堰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欣然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2022年2月,因十堰某公司缺少进项发票,王某要求曾承包公司装修项目的陈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后来,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陈某通过中间人介绍,采取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重庆某公司为十堰某公司先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额共计28万余元,税价246万余元。其中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抵扣。

  案发后,王某、陈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十堰某公司全额补缴了增值税。2024年7月,该案被移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综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企业情况等,该院依法对十堰某公司及王某、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处罚虽然被免除,但十堰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能被“抹除”。为避免违法行为落入“不刑不罚”的真空地带,张湾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该院行政检察官经调取该案证据材料、核实案件情况并听取刑事检察部门的意见,认为十堰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十堰某公司认为,案发后,公司及时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增值税,且有14张票据并没有实际抵扣,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后续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感到委屈。

  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2024年8月,张湾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税务机关办案人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王某等共同参与,就该案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法律法规适用及是否从宽处罚等问题展开讨论,公开听取各方意见。

  “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秩序,即使未造成实质税收损失,也不能消除虚开行为的违法性。”税务机关办案人员在听取了十堰某公司的意见后,就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向该公司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对王某等进行了普法教育,听证员也认为检察机关应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听了大家的意见,我们心服口服,这个处理是公正的。”王某当场表示。

  听证会后,张湾区检察院依法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十堰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书后,税务机关予以采纳,于2024年11月1日对十堰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追缴滞纳金1763.1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2024年以来,张湾区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38件,已收到回复38件,行政机关均采纳了检察意见,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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