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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系统治理提升社区矫正检察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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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1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强化系统治理提升社区矫正检察质效
蒋毅

  社区矫正是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正确执行的刑事司法环节最后一道关口,强调的是让犯罪人在社区开放环境下,修复和恢复正常社会关系,与社区和谐共处,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重新融入社会,进而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使其在社会化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减少监狱羁押,避免交叉感染,节约行刑成本,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在此过程中,针对其犯罪原因和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的消极因素,给予相应的矫正干预,以化解违法犯罪的风险,进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相对于监禁刑罚执行而言,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具有“相对的自由”。实践中,存在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没有正确认知,对社区矫正有过高的期望,对于社区矫正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不足,犯罪被处罚也没有太大影响,犯罪成本也不过尔尔,心理上罪恶感差,放松对日常行为的自我约束,继续违法违规,最终被依法收监执行的情形。这种情形虽比例较低,但因其问题根源长期不易解决,一定程度上降低社区矫正深度治理成效。

  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原因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通过长期走访调查,不难发现,影响社区矫正效果的因素包括社区矫正对象主观改造意愿不强、客观上各责任单位还未形成矫正合力、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包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力与社区矫正实际工作还不相适应等等。

  在社区矫正执行中做好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审判机关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至解除社区矫正,时间跨度长,收监可能性大,不仅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协调配合,也需要社会力量的融入,多管齐下,共同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

  强化社区矫正系统治理,须进一步优化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定期分析研判机制,补强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商机制。为主动应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成因、研判、应对措施应当深入研究,主动作为,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一要探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看守所等多部门联合发力帮教体系,制定多部门之间分析研判和区域联动、实战联动方案,在收监执行、动态监管、追逃查找等方面发挥“聚合效应”。二要探索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机制,实现社区矫正对象交付对接顺畅,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三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搭建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信息互通,及时高效互通移转各类文书,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收监执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

  强化社区矫正系统治理,须增强检察监督能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能仅依靠社区矫正机构一家单打独斗,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一是认真研判审判机关是否正确运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是否对不宜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二是加强审前调查评估宣传力度,倡导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做到应委托尽委托。社区矫正机构依靠社会力量充分开展此项工作,检察机关应对审前调查评估实行法律监督,杜绝因未依法采纳调查评估意见出现的判决失当情形。三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研判,对出现的脱管漏管等情形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类案分析,靶向施策,进一步杜绝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四是检察机关应不断提升巡回检察工作质效,发现和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动向,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监督。

  提升社区矫正监督质效,不仅需要运用协作联动的工作方式,也需要锚定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重点、难点发挥各部门优势,不断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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