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和国是红色的,不能淡化这个颜色”“把红色基因传承下去,确保红色江山后继有人、代代相传”。红色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政治底色。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诞生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全国性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坚实奠定了人民检察事业的红色基底。九十余年来,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融汇于党史、革命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红色基因深深印在人民检察事业的骨血之中,成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精神动力。人民检察事业在党的绝对领导下锐意进取、薪火相传、繁荣壮大的光辉历程,同时也是红色基因在检察事业中传承发扬的光辉历程。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人民检察始终听党话、跟党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确保人民检察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关键所在。在人民检察制度初创时期,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最根本、最首要的原则。中华苏维埃检察、陕甘宁边区检察、山东解放区检察、关东解放区检察等都在党的领导下忠实履行职责,有力维护了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以及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稳定。新中国成立后,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制定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体现了党中央对检察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指引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持续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历史充分证明,人民检察与党和国家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在新征程上传承和发扬人民检察红色基因,推动红色基因进一步融入检察血脉,党的绝对领导坚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人民立场是检察机关的根本立场。人民检察制度从创设之初就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1931年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首部检察“组织法”《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九十余年来,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历史使命一脉相承,“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的检察情怀一如既往。传承和发扬人民检察红色基因,必须进一步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履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主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展开。早在1947年6月关东行政公署颁布的《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中就有规定,“关东所有各机关各社团,无论公务人员或一般公民,对于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检察权,由检察官实行之”。虽然这一草案未明确提出“法律监督”的表述,但彼时检察机关显然已经具有了“法律监督”实质的职能。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由宪法确认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保持至今。通过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检察红色基因恒久不变的价值导向。从中华苏维埃时期在裁判部设置检察员,对一切犯法行为行使检察之权开始,到现在不断深化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监督,加强刑事执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都是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生动体现。要传承好、发扬好人民检察红色基因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改革创新是人民检察红色基因的重要内涵,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之基、活力之源。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始,以改革求创新就一直是检察工作的主旋律。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检察机关的机构等组织体系、检察官办案机制、干部人事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经费管理机制六个方面改革任务。2005年,最高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对2005年至2008年的检察改革进行全面规划和总体部署。2009年,最高检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最高检制定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围绕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改革任务。2023年,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2024年,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检察改革”“把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我们必须认识到,党领导人民奋斗的历史就是一部改革创新史。检察事业也正是在一步步的改革创新中成就的。无论何时,检察机关面临不同形势任务,都能够积极进行自我调整、自我适应、自我完善的改革创新精神不能丢、不能变。
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九十余年来,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时刻以检察履职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是一代代检察人的光辉使命与自觉担当。1931年,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创立,专门接收人民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加强和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宣告成立,检察机关全力投入镇压反革命运动,同时致力于依法查清平反,纠正错捕、错判,坚实维护了国家政权的稳定。20世纪8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经济犯罪高发频出,检察机关在这一时期把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贪腐作为重要任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扎实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新格局。强化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司法保障,着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新征程上,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继续传承和发扬人民检察了解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红色基因,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研究员。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民检察红色基因的历史传承与弘扬发展研究(GJ2023D55)》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