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敬年:本院受理原告汪胜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劳务费32656元;二、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法务咨询服务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5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成兴:本院受理原告陈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85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705.85元(以人民币3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4555.85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5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立能:本院受理原告陈方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3171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3171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12169号
合肥市蜀山区美西良品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恩奇斯公司(NHS,INC。)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美西良品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美西良品百货商行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石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侠兴童鞋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9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5061.8元(以37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4年4月30日):(3.45%×37900元/365×942天×1.5倍=5061.8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为民:本院受理原告樊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868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6月24日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按同期银行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5556元,款清息止;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仕林、杨彩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陈继松蔬菜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315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玉峰:本院受理原告曹淑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8500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LPR)一年期3.45%计算,暂计456.71元,合计28956.7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柏(山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千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冉明珍、王成成、钱超、杨山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916、11918、11920、11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瑞卿、俞敏、张志强、冯章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922、11925、11929、11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会兵、汪友军、谢志忠、李方乐: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931、11933、11935、11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加玲、毛福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941、11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滨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开雨:本院受理原告陆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80元(以总货款21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2年11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同时,以总货款21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21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宸玖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单加波、万思敏:本院受理原告储利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纪伟、付玉珍:本院受理原告陶敏与被告付纪伟、付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0477号民事裁定书、(2024)皖0102民初10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立志:本院受理原告单国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整;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5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旭辉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赵辉: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758号原告张智刚与被告合肥旭辉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日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娜娜:本院受理原告陈智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陶娜娜偿还欠款人民币10000元及多次上门索要欠款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15日15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金鑫龙珠宝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华泉汝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金鑫龙珠宝店(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三培、陈明:本院受理原告夏常员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4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利君船务有限公司、宿迁中合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芳诉合肥利君船务有限公司、宿迁中合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大有:本院受理原告刁山水诉被告孙大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86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鲁礼超:本院受理原告何德翠诉被告鲁礼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52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8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陈妤恩与被告张斌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4月7日9时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轩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4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正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其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法律咨询服务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亚:本院受理肖密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新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肖密建劳务款8381元及利息〔利息以8381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新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何伟:本院受理周文明、潘薛静与何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何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周文明、潘薛静工资款19700元;案件受理费29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何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飞:本院受理杨九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杨九山货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罗俊:本院受理余弟家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余弟家支付安装费1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安装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罗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时磊:本院受理马利与时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时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马利支付货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时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闫贻成、宋振宇:本院受理徐腾飞与闫贻成、宋振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闫贻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退还徐腾飞居间服务费40000元;二、宋振宇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徐腾飞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闫贻成不能清偿的债务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闫贻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颍:本院受理魏亚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魏亚军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刘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俊:本院受理马朝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马朝才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4.03%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董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阳:本院受理储家富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56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