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濠梦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义云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赖宇锋诉你两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案号: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869号;邓略诉你两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案号: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870号;席克启诉你两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案号: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873号,本委已依法裁决。因通过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与你两单位取得联系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两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869、1870、1873号仲裁裁决书。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86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16日解除;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工资26883.44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提成工资839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870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16日解除;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工资24428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873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16日解除;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12日期间工资33443.68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14590元;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上述三案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两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上述三案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镇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受理潘海林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川0112工认1228号,认定潘海林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于60日内向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百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受理杨大进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川0112工认1186号,认定杨大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于60日内向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力庆仓储有限公司:我局受理秦晓燕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川0112工认1187号,认定秦晓燕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于60日内向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梅县鲜客莱餐饮店:蔡双喜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梅劳人仲案字〔2024〕12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梅劳人仲案字〔2024〕12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