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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1月1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养女终于有了户口
杨健鸿 李文 郭兆根

  近日,云南省昌宁县检察院检察官杨永祥再次来到吴某家中回访时,吴某收养的孩子小陈正依偎在她身旁。在阳光照耀下,小陈脸上的笑容更显纯真、明媚。“以前孩子没有户口,只能通过借读的方式上学,也不能享受国家的营养餐补助。自从检察院帮我们协调解决了孩子的户口问题,孩子有了学籍,在学校也有了营养餐补助,其他小朋友也不再另眼相看了。”吴某感激地对杨永祥说。

  “难道我们养了6年的孩子还不属于我们吗?”2024年5月14日,吴某来到昌宁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称其与丈夫陈某甲于2018年领养的女孩小陈至今无法办理户口登记。小陈6岁多了,只能通过借读的方式上学,也没有学籍。为此,吴某想请检察院帮忙解决小陈的户口登记问题。

  经初步审查,该案符合行政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当天,昌宁县检察院依法立案。作为承办检察官,杨永祥在调查中了解到,吴某与丈夫陈某甲于1986年12月结婚,婚后于1990年生育孩子陈某,但陈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7年2月不幸离世。2018年5月26日,夫妻二人在外面发现一个弃婴,遂抱回家领养。次日,陈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向所辖村委会报告。

  民警当即到现场调查,但一直未查找到弃婴的亲生父母。在领养孩子6年期间,夫妻俩多次向村委会、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提出办理收养、户口登记等诉求,均因不能提供领养女孩的亲生父母身份信息,不符合送养条件和收养条件未能成功。带着遗憾,陈某甲于2024年5月1日病故。

  杨永祥详细核实了吴某领养小陈的过程、家庭成员、精神状态、经济能力等情况。在综合评估上述情况和相关证据后,昌宁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走完必要程序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吴某事实领养儿童办理户口登记。

  检察建议制发后,昌宁县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其依法快速办理。同时,考虑到吴某收入来源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家庭劳动力少、生活困难等现实问题,昌宁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将吴某事实领养儿童户口登记纠纷行政检察监督案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2024年9月5日,昌宁县检察院为吴某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

  经公安机关采集小陈的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民政部门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最终认定小陈不属于被拐卖儿童,吴某的收养行为符合规定。2024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为小陈办理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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