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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1月15日(总第10787期)

  阮杰(身份证号码:34012119******5239):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琬与被执行人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1258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阮杰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266号碧水兰庭9幢306室〔权证号:合庐8130123651号〕土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40781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665461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翔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你方作为被告参加。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就(2024)皖029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蚌埠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林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乾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7日15时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昱:本院受理原告王红金诉被告何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7日10时4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兴照: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和童兴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向你公告送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请求:1.撤销(2024)皖0102民初8540号,改判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童兴照承担。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祯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炜、李松珊、陈文权: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国祯环卫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炜、李松珊、陈文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新郑市峰超日用百货店、程超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辰顺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93504.58元及违约金935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货车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余雷与被告李芮、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春扬:本院受理原告杨欢与被告甄春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甄春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杨欢借款10000元;二、驳回杨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负担117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彦骏:本院受理原告褚楚与被告王彦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彦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褚楚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王彦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晓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尚特广告有限公司与程晓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2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景峰:本院受理原告殷保苗与管景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康楠、刘军:本院受理原告胡婵与何康楠、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光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乖乖童装店与宋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道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区久诚百货商行与蒋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守拙:本院受理原告汤正华与吴守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管景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仕威涂料有限公司与管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胡氏板材经营部与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利芳、许明:本院受理原告王跃与张利芳、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斌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0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国勇:本院受理原告江雁飞与徐国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兵:本院受理原告凌德勇与王贤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建章:本院受理原告陈根自与何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春何:本院受理原告胡华健与闫春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禹平:本院受理原告王维与史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立: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与方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希茹:本院受理原告刘悦达诉被告严希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世涛:本院受理原告姚富生与颜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平:本院受理原告刘自军与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梦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厚岱物资有限公司与高梦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剑:本院受理原告陈玉龙与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2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娟娟:本院受理原告李菡与严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根定:本院受理原告唐顶孝与张根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金亮:本院受理原告陈梅与董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跃: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涛与余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健:本院受理原告葛光鑫与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军:本院受理原告冯学平诉被告王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370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200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谷启荣、王素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启荣、王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235号,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46321.02元及资金占用费6622.85元(利息损失从每笔垫付次日,按照年利率3.35%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9月6日,最终数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共计52943.87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扬:本院受理原告谢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1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金起:本院受理原告贾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0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利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9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影: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常梅装饰材料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2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775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汇利恒通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阳颍上县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汇利恒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044号,原告安徽阜阳颍上县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暂计50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从2021年2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义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天舒(曾用名马绍远,现已注销):本院受理薛花、阜阳开发区云鹏建材经营部、安徽众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5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施佳琪、余斌、赵玉峰:本院受理安徽美复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6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一林:本院受理原告朱伟涛诉被告王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018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6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5386.84元(其中以第一笔1000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22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14日为2088元,另一笔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15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14日为3298.84元;2024年5月15日以后逾期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以2019年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亮:本院受理原告阜阳久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961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247.3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蔡海杰、蒋子彪:本院受理原告赵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172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信兵:本院受理郭新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45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林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必勇与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6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云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维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与孙维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琪: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斌与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6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沐子烟酒商行、王晓虎、李孙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江商行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沐子烟酒商行、王晓虎、李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滔: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桐与被告王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雪桐借款本金12800元及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李雪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王滔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肖家胜:本院受理原告史桂菊与被告肖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肖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史桂菊借款本金84855.8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9日起,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史桂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丽:本院受理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天金、合肥中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唐帅与陈天金、合肥中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正中:本院受理原告张未名与被告张正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娇蓉:本院受理原告黄红旗与被告伍娇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光翠:本院受理原告宰小红与被告徐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莹与被告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吉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松涛、合肥设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礼华:本院受理宋金水和张松涛、合肥设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礼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荣保:本院受理原告杜品与被告江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合肥泽旸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0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为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泽峰与被告陈建国、卞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田军:本院受理原告沈春雨与被告王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动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治伟诉被告崔动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7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丁浩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丁浩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可鑫:本院受理原告郭启雨与被告杨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可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郭启雨借款8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杨可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卫彬:本院受理原告路玉林与被告赵卫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卫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路玉林借款本金37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赵卫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青春: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顺成生物颗粒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青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顺成生物颗粒有限公司货款307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顺成生物颗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韩青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小旭:本院受理原告陈川与被告于小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小旭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陈川款25418元及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45元,由被告于小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洪梅:本院受理原告宋继奇与被告马洪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给原告宋继奇各项损失合计17876.84元;二、驳回原告宋继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宋继奇负担240元,由被告马洪梅负担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受理原告韩金花与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韩金花返还货款1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李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贵州杰诚信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原法人章王辉(编号:5201029173043),遗失声明作废。

  贵州杰诚信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利伟于2025年1月6日遗失身份证,证号:130324199003252113。特此声明。

  张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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