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版:公益周刊·视点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为百姓放心消费精准发力
· 这项陪诊服务很暖心
· “陶花”公益诉讼工作室的故事
· 千年古树重获生机
· “寻保传”见真章
· 【公告】
· 广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01月0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5年1月9日(总第10781期)

  安徽省爱卡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刘家保:本院受理原告王平与被告安徽省爱卡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刘家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爱卡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原告王平服务费18489元;二、被告刘家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安徽省爱卡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刘家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范叶娟: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张勤诉你们、再审被申请人柏群、刘满意、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202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满意、范叶娟、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柏群借款本金1280617元及利息(以12806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戎加龙:本院受理王紫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义:本院受理原告秦兴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7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邓锦峰:本院受理阜阳创红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陶雪:本院受理刘国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生借款本金63000元,案件受理费1715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原告刘国生负担340元,被告陶雪负担13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中锋、冯启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中锋、冯启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237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纪耀朋:本院受理原告申凤友诉纪耀朋、肖丁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160号,因肖丁艳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龙飞:本院受理原告人雪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1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盈泰意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孟山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07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丹丹:本院受理原告鲁传芳与被告李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倩楠、刘一聪: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700号、(2024)皖0103民初11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解程程:本院受理原告李祖来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若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勇、范青青:本院受理原告卞群安与被告刘勇、范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勇、范青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卞群安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2元、公告费620元,均由被告刘勇、范青青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元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欣畅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元泰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0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超:本院受理原告李娇诉被告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766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颖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卢秀亮:本院受理原告钱家齐与被告安徽颖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卢秀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0日9时在本院第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仕强、王盼、骆民军、秦博、张锦连、兰海波、黄炘: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8084、8085、8089、8090、8092、8094、8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