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文物保护法时隔二十余年再次修订。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99条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在法律层面又新增一个法定履职领域。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文物保护领域案件,助力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更好传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发力。
一、突出预防性公益诉讼特殊价值,把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文物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具有天然的公益属性。同时文物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损害后果具有不可逆性,一旦损毁往往难以修复。因此,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贯彻落实“保护第一”的工作要求,并专门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均属于公益诉讼范畴。实践中应突出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特殊价值,将检察职能由后端的损害结果弥补向前延伸至文物本体及其历史风貌损害的整体性事前预防,以消除文物安全隐患。文物发现是保护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将文物普查、考古勘探与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规划、财政预算,落实土地出让、划拨前“考古前置”工作。日常维护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文物的日常巡护,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尤其是对受自然风化侵蚀影响较大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文物在本体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潜在风险隐患,降低文物受损的可能性。
二、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精准性,压实文物保护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作为历史、文化、旅游、教育、环境等多种公共利益的集合载体,普遍存在多主体监管的问题。负有文物保护职责的不仅有文物行政部门,还包括住建、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甚至部分特定职能属于哪个部门还存在分歧,加之文物损害往往是多种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多方监管和职权交叉导致行政公益诉讼中难以确定适格被告。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领域应注重推动落实政府的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晰政府部门履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结合政府机构设置、职权分工清单等厘清各部门职责的具体范围,防止出现推诿塞责现象;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兜底性作用,通过磋商、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实现督促纠正、协同平衡和弥补支持等功能,在充分尊重行政权优先性和专业性的前提下,凝聚文物保护共识,实现保护公益的最优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能整改的,不宜将文物未修缮到位简单等同于行政机关未履职,尤其是在行政机关已采取整改措施但修缮经费审批或者具体修缮均需一定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应具体考量文物修缮的复杂性,防止将法律监督异化为行政苛责。
三、借助“外脑”解决专业难题,夯实民事公益诉讼基础。文物涉及历史、考古、博物馆、文化、艺术等多个领域,文物的鉴定、维护和修缮等工作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检察机关在该领域履职时,应注重发挥“外脑”在解决文物保护专业性难题中的作用,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积极听取文物保护、历史学、考古学等领域专家意见,不断夯实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基础,增强诉请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及时督促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履行文物修缮、保养等义务,发挥公益诉讼在追索文物修缮复原费用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毁文物,或者在文保单位附近进行爆破等施工危及文物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聘请文物修复专业机构出具评估鉴定意见,采用虚拟修缮评估等方式对公益损害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公益损害数额和文物修复费用,并综合考虑文物等级、损毁程度、当事人过错及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等费用。对于行为人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成国家支付抢救性发掘费用的,可以责令当事人支付相关考古发掘费用。对于损毁文物手段恶劣或者后果严重,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以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让主观恶性较大的当事人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发挥震慑和预防文物违法犯罪等功能。
四、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文物有效利用和价值挖掘,让文物活起来。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等文物保护工作新要求。文物作为特殊的公共文化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开放性等特点,有效利用文物也是焕发文物生命力的关键。检察机关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建议政府和文物保护部门因地制宜挖掘文物价值,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对文物资源的活化利用,创新文物精神内核的转化方式,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成文化产业优势,“让文物说话”,“让历史发声”,“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开发既保留文物风韵又符合现代审美的文化产品,助推文物保护事业与文旅、教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文博热”与“文旅热”良性循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实现文物保护社会共治。文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种类多样、分布广泛,文物保护也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程,仅依靠某一组织难以实现对文物的全方位保护。检察机关要注重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推动形成“行政+司法+社会”齐抓共管的保护合力,增强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的衔接,深化线索移送、会商研判、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全方位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推动解决跨区域文物保护难题,发挥源头治理功能,不断消除文物领域监管盲点,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深化文物领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的衔接与转化,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等平台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和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安全监督巡查,不断织密文物安全防护网。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