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爱军、周重琦、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497、9498、94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燕:本院受理原告杨丽萍与被告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丽萍100000元,并自2024年3月2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仕敏:本院受理原告郭成浩诉被告范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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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贤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郑贤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凤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汪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昭亮: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昭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美玲、音胜: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高美玲、音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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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鸿: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杨志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爱有: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汪爱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正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刘正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德才: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德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刘晓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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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菲菲、牛红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陈菲菲、牛红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雨: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赵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青红、徐红: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曹青红、徐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清华、梅荣博: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姚清华、梅荣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周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怡婧、俞亚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曹怡婧、俞亚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8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毅;赵建光;杨慧、贾小玲;魏春生;雷文涛:本院受理原告山西人人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405、12406、12407、12409、1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付租金;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波格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铭霏诉被告合肥波格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肥橡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796号民事判决书。合肥波格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甘铭霏退还年卡会费1229.6元及私教课程费用5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2999.5元范围内,以未退还费用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甘铭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70元,由合肥波格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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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运:本院受理原告汤涛诉被告江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江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汤涛偿还借款本金113000元,并自2023年6月13日起以11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保全费1085元,公告费520元均由江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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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常文絮、夏文成:本院受理原告王韦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常文絮、夏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2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安徽千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涛(身份证号码:34242619******025X):本院受理原告储修红与被告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346元及利息(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303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1日15时在本院第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苏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维修费、车辆折损费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飞祥:本院受理原告欧海飞与被告郭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60.25元(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为利息标准,自2023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24年8月19日,后以此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0日16时在本院第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正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业之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2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君:本院受理(2025)皖0111民初101号原告王晓华诉被告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学灵: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甜、费城生、王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570、11571、1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红、李辉: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4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王红、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红、李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风:本院受理原告高朝友与被告陈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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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恩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846.68元、罚息1387.99元(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19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05%上浮5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200元;案件受理费594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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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飞、梅凌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7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郭飞、梅凌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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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石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方石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0541.9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方石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方石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玉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罗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53789.97元,利息、违约金合计3550.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7日,之后以欠付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利率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罗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罗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文彧于2025年1月5日不慎遗失身份证件,证号:360313198412040057,现声明作废。
文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