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维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南三好法务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惠敏诉你单位及第二被告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620号仲裁裁决。因你单位及第二被告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及第二被告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及第二被告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62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沙劳人仲字〔2024〕第62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5893.8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单位及第二被告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62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永刚:本委受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西域和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永刚关于销售损失金争议案件,因你下落不明,本委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767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3月5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礼林:本院受理毛国海与江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品味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受理邱浩伟与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9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莉:本院受理原告黄寒东与被告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5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业平:本院受理原告汪刘戴与被告侯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中元、刘庆珍:本院受理原告刘咸伦与被告黄中元、刘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宇晨、安徽上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贺红月诉被告梅宇晨、安徽上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小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天星:本院受理原告陆安与被告王天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3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峰(身份证号码:34082119******6417):本院受理原告刘林敏诉被告何也、何祥龙、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礼健:本院受理唐小友诉宣礼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巢湖铸造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1208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蒋玉龙:本院受理原告陈俊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1120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赵骏:本院受理原告杨陈陈诉被告赵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惠州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爱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铭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优仕佳地板经营部诉被告杨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杰(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78):本院受理原告钱国节与被告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乐乐: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3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继飞: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杨孟缘海绵切割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继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杨孟缘海绵切割厂货款136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6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2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邓云:本院受理原告曹民强与被告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曹民强药款18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2%计算至药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曹民强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曹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财产保全费27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邓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龙: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6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龚跃霞、张志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娟与被告龚跃霞、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跃霞、张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赵娟支付借款本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龚跃霞、张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雪松:本院受理原告齐军与被告于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齐军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于雪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钱卫峰:本院受理原告阜阳仟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卫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钱卫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阜阳仟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钱卫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磊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磊磊、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磊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1938.7元及违约金;判决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代偿款范围内在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225号红星天玺湾小区41#住宅楼1503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价值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72元,由被告姚磊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途顺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亳州市夕发朝至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合肥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亳州市夕发朝至物流有限公司、沈峰、杨千千、康马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亳州市夕发朝至物流有限公司、沈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王健劳务款21033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8月8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5元,由被告亳州市夕发朝致物流有限公司、沈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付兰: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兰与被告王付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付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给原告冯玉兰各项损失合计23137.59元;二、驳回原告冯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冯玉兰负担78元,由被告王付兰负担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守全: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王守全、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守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军支付劳务费15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王守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屈可颍:本院受理原告代立成与被告屈可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3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屈可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代立成货款9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屈可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盈泰意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克垒:本院受理原告王显效与被告阜阳盈泰意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克垒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073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付云山:本院受理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浦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阳、山东鑫金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浦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7日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开发区小武电动车维修部、武言:本院受理原告李进与被告阜阳开发区小武电动车维修部、武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开发区小武电动车维修部、武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进支付货款243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4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阜阳开发区小武电动车维修部、武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