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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赋能金融检察高质效办案
· 一个烟头引发的实验
· 做优做实三项机制 推动高质效办好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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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3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大数据赋能金融检察高质效办案
顾晓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刑事司法中。在金融犯罪中,大数据分析、筛查已成为发现金融犯罪线索的重要手段,通过数据匹配、资金分析,更容易揭开隐藏在数据海洋中的“隐形”犯罪,尤其是专业化程度高、资金流转复杂的新类型金融犯罪。在检察环节,利用好大数据这一新型手段辅助检察官审查证据,并开展法庭示证,是办好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的一大命题,也是检察机关坚持“三个善于”、贯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载体。

  大数据在金融办案中的应用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大数据应用于金融检察办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赋能法律监督线索研判。出于打击金融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与掌握海量监管数据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合作,也可以借助掌握海量业务数据、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大型互联网企业等共同开展线索研判。比如车险诈骗案件,通过对事故地点、报案电话、修理厂等关键词进行重合定位筛查,就能发现车险诈骗团伙。又如跨境洗钱、非法换汇案件中,通过交易时间、频率、数额、对手信息等异常交易数据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基于上述犯罪链路形成的经验判断,通过大数据反向推理,可以开发法律监督模型,有效打击和深挖隐藏在庞杂数据中的犯罪。再如通过海量资金穿透分析,可以勾勒金融犯罪的特征、追查违法所得去向、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有效落实洗钱犯罪“一案双查”和追赃挽损的要求。

  二是赋能资金数据穿透审查。在复杂金融案件中,办案单位通常会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检察官审查案件时能对作为检材的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书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作出判断,能对检验的方法、逻辑进行判断,但很难对检验过程是否有遗漏、是否精准作出逐项判断,也缺乏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再分析论证,更缺乏海量数据的直观呈现方式。此外,司法会计鉴定的周期较长,也影响了案件侦查、审查的效率。近年来,利用科研单位开发的海量数据分析系统,辅助办案人员解析出案件资金体量,勾勒经济犯罪画像,揭示犯罪手段模式,查明涉案人员资金情况及交易关系等,及时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线索、校验审计报告的准确性,赋能检察官及时高效审查资金数据,提高金融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例如,我院作为“面向检察办案的资金电子数据证据审查分析关键技术研究”的应用示范单位,应用该项目分析一起在办集资诈骗案件的银行流水,10亿余元的犯罪金额呈现出了70亿余元的资金往来记录,整个犯罪的庞大资金体系通过点与点、线与线的连接,完整地勾勒犯罪画像,不仅明确了犯罪主体之间的角色关系、集资款的流向,而且发现了两笔“自洗钱”犯罪线索,经过补充侦查追诉了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洗钱”犯罪,为高质效办理金融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是辅助出庭指控犯罪。以往复杂金融案件的出庭公诉,主要通过公诉人出示和宣读证据,描述犯罪事实,当庭查明事实、指控犯罪。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单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不具备可视性特征,无法反映出复杂的金融犯罪全貌,即便是经过人工筛选、统计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其反映的也仅仅是基于会计规则审查后的静态资金结论。而大数据证据则以数据的“量”为基础,通过对海量资金数据进行分析,以数据束、流向图等方式动态呈现资金流向,以三维立体的形式直观勾勒出包括犯罪手段、特征在内的犯罪画像。庭审中,公诉人在讯问环节可以通过展示该动态资金流向图,使被告人当庭供述更翔实,更直观、清晰地揭示集资款收支方式、资金池的构成。由于该资金流向图具备动态可查询功能,对其中任何一个数据节点可以查看对应的资金交易,可以针对被告人对某笔交易的辩解,当庭查明相关交易的时间、金额、对手信息等,对资金流向、涉案财物开展实质化、可视化查明。

  大数据证据的发展省思

  大数据证据的应用是证据类型的跨时代发展,当前,可以作为案件审查和出庭公诉的辅助工具。从发展趋势来看,为解决大数据证据的权威性、合法性等问题,需要就数据的完整性、算法的公开性及辩方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和制度设计。

  一是数据的完整性。金融犯罪中的数据主要是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流水、涉案单位会计账簿等资金证据,与司法会计鉴定所依据的数据相同。由于大数据资金分析需要前置资金清洗功能,即将来源于不同金融机构、格式要素不同的数据格式统一成大数据分析软件可以识别的格式。如何确保数据清洗不改变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进行充分论证。

  二是算法的公开性。不论是前期的数据清洗还是清洗后的穿透分析,资金分析系统开展分析依赖科学权威的算法。因此,当大数据作为一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其绝不能在“黑箱”中进行运算,而是要公开透明,具有可释明性、可回溯性。在资金分析报告中应当对算法逻辑加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由资金分析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确保算法与结论的准确性。

  三是程序性权利保障。大数据证据基于复杂的算法技术和数据采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在数据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易造成诉讼双方在大数据证据应用层面的权利失衡。辩护方对大数据证据证明内容及证明逻辑的认知缺失也易使得庭审中对该待证事实的质证准备不足。因此,对于大数据证据可以通过在庭前向辩护方开示,让辩护方充分了解大数据证据的收集提取情况,必要时可以让技术人员展示大数据证据的结构,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回溯,以达到对证据的充分质证,还原案件事实。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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