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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3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立足理论回应实践构建刑事指控证据体系
龙宗智 叶翔宇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完善刑事指控体系”。近日,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主持的202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构建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指控体系”课题组,召开了开题报告会及专题研讨会。在各子课题负责人汇报研究细目与思路的基础上,应邀参会的法学教授与检察业务专家,就构建刑事指控证据体系问题进行了研讨。

  完善刑事指控体系的意义及重点

  龙宗智:最高检提出的“完善刑事指控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其重心在于建构和完善刑事指控的证据体系。一方面,这与最高检一直以来强调的建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一以贯之;另一方面,这一任务项下的具体工作内容,仍聚焦于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包括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证据收集、审查、运用机制,等等。而且,证据体系在刑事指控体系中处于中心和基础的地位,这在学理上不言而喻。

  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为什么要完善刑事指控体系?我认为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要求及传导的压力。此项改革强调侦查、起诉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注重证据裁判,因此要求检察机关对标审判标准,提高指控犯罪能力,夯实证据基础;另一方面,这也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刑事检察历经几代人的努力,已经到了构造基础理论,体系化地完善刑事指控制度、机制的阶段。

  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构建刑事指控证据体系,或者说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这个题目非常有意义,这项工作也特别重要。我们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重完善证据制度的立法和解释性规范,这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的,因为证据制度的完善最终还要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建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这个课题的提出,使我们不仅关注证据制度本身,而且重视相应的体制、机制的建构及运行。所以,应当认识这一主题设置的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在未来进一步明确此项改革所要回应的当前背景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刑事指控证据体系构建的路径和方法

  罗维鹏(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检察机关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一是要着眼于检察机关证据活动的特点,即并非构成性证据活动,而是具有继受性与中间性特点,即接受侦查、调查的证据并进行审查使用。同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补充取证、重组证据体系等。二是要注意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尤其是争议事实和关键事实的证明,同时对于案件情节以及涉财事实等,亦应有适当证明。三是要注意证据分析方法在证据体系构建中的运用。除证据体系的印证分析外,还有案情叙事式分析方法,由此审查案发原因,以及行为人动机、背景因素等等。四是要注意证据体系建构的多样化。如认罪与否、轻罪重罪、跨境涉外、陈年命案、未成年人案件等等,不同类型案件,应形成不同类型的证据体系。五是既要注意建构证据体系的经验方法提炼,也要注意相关制度规范的完善,形成一种可普遍适用的制度机制。

  李勇(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在实践中检察官是如何构建证据体系的?我初步总结概括如下:第一,基本载体是案件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融实体、程序于一体。检察官首先进行阅卷,主要是阅证据,边阅卷边摘录。同时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判断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第二,摘录证据后,用印证方法进行对比印证,看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事实之间能不能印证。这是在分析证据的证明力。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作出判断。在这个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分析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这就是证据审查三步法则,对应的是英国证据学家特文宁所讲的证据学“EPF”,又称司法证明的三大核心,即“证据(evidence)—证明(prove)—事实(fact)”,并且三个步骤层层递进,这是一种证据结构关系。

  龙宗智:这些年我们关注以证据为中心构建刑事指控体系,但是对于如何构建该体系却研究不足。这项研究,一是要着眼于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指控证据活动的特点,将证据审查与证据体系建构结合起来,梳理其间的互动与转换关系,并采用适当的证据审查与分析方法;二是注意采用结构化方法,关注证据构造。我最近的研究文章,对印证结构作了多种分类,如“同证”“契合”与“聚合”三种印证方法形成的结构,以及“补强”“内证”“相似”三种类印证方法产生的证明关系。结构化的分析,便于把握证据体系的特点并展开证据分析论证。

  拓宽刑事指控证据体系构建的视野

  吴洪淇:通过建构证据体系的比较研究,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刑事指控体系是一个立体的结构,研究刑事指控体系构建,应注意体系如何构成,有哪些组成部分,哪些构成要素,观察国外是如何处理的。不同国家的路径方法不同,形成不同的指控体系表达方式。通过比较研究,我国的特色才能凸显,而且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处理方法。

  龙宗智:初步研究,美国的证据体系构建的动态性比较强,而且只能在法庭上提出证据结构,证明指控事实,在这个过程中,辩方对控方证据的质证以及辩方的举证,又形成一个弹劾的体系,因此,指控体系的弹性与不确定性较大。德国则因案卷制度,形成了审前较为稳定的证据体系,当然因为保障辩护权及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控诉证据体系仍可能受到弹劾甚至解构。

  李勇: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实行检警一体,检察官指挥侦查。我国是检警分离,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方式实现对侦查的影响。我认为,我国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是很有效的。其实,德国检察官指挥警察是理论上的,实践中是另一种景象。我前段时间到德国考察,跟检察官座谈,据他们介绍,轻罪案件99%都是警察独立完成的,整个过程检察官基本上不参与。但检察机关会对一些常见类型的犯罪制定类似侦查指引的文件,比如德国的逃票犯罪较多,对此制定了逃票犯罪侦查取证指引,警察就按照指引的要求去收集证据。这与我国建构证据体系的方式异曲同工。因此,我觉得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这一做法用好,可以有效发挥建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的作用。

  王勇(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拓宽视野包括比较法下的理论视野。多年前读日本学者松尾浩也写的刑诉法教材,深受启发。如将事实认定分为多种类型,包括全体的认定与部分的认定,将部分证据缺失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作为“不特定的认定”,并进一步细分为“具体化不彻底”(概括性认定)和“心证的复数”(择一性认定)。类似的事实认定疑难问题,在实践中我们也会遇到。因未能将办案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缺乏精细化、规则化的指导,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学习借鉴域外学术成果,可以为我们建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提供必要的理论参考。

  回应证据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刘倩(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就刑事指控证据体系的建构及制度完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事实认定有严重分歧的疑案应对不力,证据规则不完善妨碍证据审查与指控体系构建,以及在案件办理中各主体间协作配合、良性互动不足等等。完善刑事指控体系,要针对问题采取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如进一步明确涉案财物事实、程序性事实、核准追诉等方面的证明标准;建立和完善瑕疵证据补正、相似事实认定、数量众多的同类证据运用、数字证据以及境外证据认定等证据规则。强化法庭举证质证、讯问询问与辩论能力,以及增强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程序中的证据运用能力。此外,还应完善配套机制,包括侦(调)检、法检之间的配合制约,检辩之间的良性互动,加强刑事指控综合能力建设等。

  王勇:完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刑事指控证据体系,必须回应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其一,目前有的检察官因担心风险和追责,在事实认定上过于求稳。我们既要全面准确贯彻司法责任制,又要考虑如何指导一线人员正确解释、运用证据及如何补强证据,有效履行指控职能。其二,对证据的证明力判断应强化指引性的规则。当前,对证据能力审查已有大量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判断。虽然这是一种经验判断,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但是应当给检察官多一些指引,提高单一证据及证据体系证明力的判断能力。其三,要研究证据缺失尤其是关键证据缺失情况下的定案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无尸命案。司法实践中,如根据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被害人确已死亡,通过证据补强及证据体系的完善,确实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应认定。

  万毅:实务中证明标准及其把握问题争议比较大。我在调研时,经常有人提问“排除合理怀疑”与定罪“唯一性”是何种关系。前者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所确认的,后者是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我认为,二者是一致的,唯一性是排除合理怀疑后的唯一性。当然死刑案件对证据标准掌握更严。基层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规范内容和实务操作要求。此外,庭审中的对质问题也需要关注。弱化对质及不尊重对质权,不利于庭审证据调查及庭审实质化。

  明确课题研究与刑事检察研究的方法

  肖先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研究刑事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注意命题的正当性、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注意刑事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或者说建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要关注刑事指控证据体系构建的内涵与外延,在理论上如何阐释,实践中怎样把握。其次,课题研究既要有理论的高度,更需发挥指导司法实践的功能。我们从各地调研了解到,证据的使用、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尤其是证明标准把握不准、证据审查流于形式、证据运用定放两难的问题等等。希望课题研究能够给予实践更好的指导。再次,课题研究应注意证据体系构建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也应兼顾个案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从我们起草相关文件到各地调研的反馈情况看,希望从个案的角度,从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角度出发,为实践中构建不同案件的刑事指控体系提供指引。

  万毅:要注意经验性与学术性并重的问题。对于检察课题研究而言,在技能研究和学术研究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往往是取得成效的关键。“证据审查三步法”“电子证据判断五步法”等方法,是个人体验的一种总结,但应当走出司法技艺的个人总结及私相授受,使研究更具有理论上的深刻性以及操作上的普适性,即具有学术品格。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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