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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2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一次错误选择让他陷入“泥潭”
长春南关:从护企安民角度促成民事和解
王男 单永欣

  本报讯(记者王男 通讯员单永欣)日前,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塔某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递交和解协议,并主动撤回民事监督申请。至此,这起历时近两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23年1月,塔某饮酒后雇用薛某代驾,薛某因逆行撞上葛某的出租车,交警认定薛某负全责,塔某当即致电保险公司。理赔员出险后,告知塔某可以直接找薛某赔偿,并让其签署了《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该声明书载明“被保险人放弃对此次事故向某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全部损失由本人承担”。然而,塔某事后才知道,薛某没有挂靠代驾公司,且无赔偿能力。

  2023年3月,塔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声称其是在醉酒状态下签署的声明书,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6万余元。同年5月,法院审理认定声明书有效,判决驳回塔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塔某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在此期间,出租车所有人葛某将薛某、塔某和塔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葛某赔偿金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此后,保险公司依照判决向葛某支付了8万余元的赔偿金。

  2024年6月,涉案保险公司起诉塔某,向其追偿已支付给葛某的8万余元赔偿金。7月,塔某就此前再审申请被驳回一案向南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塔某的监督申请后,经多方调查,检察官认为,塔某签署声明书时虽为醉酒状态,但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无法证明其丧失意识能力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声明书有效于法有据。但同时,财产保险的根本价值就是帮助被保险人防范、抵御各种经济损失风险,塔某因缺乏经验错误选择向代驾薛某索赔,因此丧失保险理赔权,自行承担重大经济损失,显然有失公平公正。据此,检察官将矛盾纠纷化解作为该案的努力方向。

  9月,南关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专业律师、某保险公司代表等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塔某自愿签署声明书的前提是认为能够从其他途径获得赔付,保险公司应在确认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额赔付后再建议其签署声明书。听证会后,检察官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从维护公司品牌形象与增进群众对保险行业信赖和认可的角度进行释法说理,促成其同意和解。

  10月,塔某与保险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该公司在此前赔付给葛某8万余元后,又向塔某赔付了1万余元车辆损失费,该案最终以终结审查的方式结案。

  案结后,南关区检察院走进保险公司进行普法宣讲,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开展座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从个案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车险出险理赔工作制度、提升查勘员自身素质、加强出险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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