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关于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的论述,为检察机关落实“两个回归”、高质效办好审查逮捕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批准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对于惩治犯罪、维护人权、保障诉讼、防范冤错案、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在厘清捕诉证明标准上着力,防止标准混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因所处刑事诉讼阶段和功能定位的不同,决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要高于逮捕标准。司法办案中,混同捕诉标准,或者以起诉标准代替逮捕标准,必然导致逮捕标准被人为拔高,影响案件的侦查走向和后续处理。解决和避免此类问题,需要一体抓好审查逮捕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案标准,在完善最高检原有质量标准基础上,研究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指引,从操作规范上防止混同。二是进一步大胆探索创新。落实全国刑检会关于“坚持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同时,探索在内部合理设置岗位职责、完善机制”的要求,在办案量较大的基层院刑检部门探索分设审查逮捕岗和审查起诉岗,对重大、疑难、复杂、新型及涉众型案件分岗审查,从办案流程上防止混同。三是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加强内部层级监督管理,发挥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对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核把关作用,把质量管理贯穿办案始终,从源头上防范混同。
在报捕案件证据审查上着力,力求全面客观。逮捕具有诉讼的初始阶段性、证据不稳定性和终局结果不确定性,全面、精细审查证据对作出正当、合法、合理的逮捕决定至关重要。一是加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在证据资格的审查上,审查逮捕环节要充分发挥诉讼前端的特殊作用,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在证明力的审查上,秉持客观公正,坚持全面审慎,注重分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注重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得出的结论唯一、排他。二是加强审查办案的亲历性。对于零口供、客观证据存疑,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可以通过复勘现场、疑点证据复核、听取意见等方式,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三是注重全案证据体系的构建。既要通过逮捕环节的审查固定已有证据,又要在证据体系构建中为指控、审判夯实证据基础。
在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上着力,确保不枉不纵。逮捕是最为严厉的人身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作出批捕与不捕决定都应严格依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径行逮捕、一般逮捕和转捕三种情形,工作中关于径行逮捕和转捕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较强,但一般逮捕情形需要认定是否满足逮捕必要性条件,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为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增加了难度。司法实践中,必要性条件的衡量和认定具有适用对象的复杂性、条件的多样性和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把握过严,可能出现该捕不捕、轻纵犯罪;失之过宽,则可能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为此,最高检建立了社会危险性由公安机关证明和检察机关不捕说理机制,并在全国多地检察院试点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以提高社会危险性认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精准性。
在提高跟踪监督质效上着力,提升办案质量。补充完善证据工作对于有效追诉、指控犯罪至关重要。一要发挥捕诉一体化机制优势。对于捕后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督促公安机关按照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防止公安机关捕后懈怠侦查。二要重视和加强两类不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对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要尽可能列明不捕案件补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对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要跟踪监督是否及时撤案,避免形成挂案。消除“捕后诉前”监督盲点,有效降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退查率。三要通过完善机制倒逼逮捕质量提升。注重审查逮捕案件宏观质效分析,加强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及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等类案件的质量评查,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