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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实践中创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区分行为作用准确认定主从犯
· 健全完善机制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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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在检察实践中创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赵国华 白秀峰

  

  

  

   赵国华

  刑事政策是应对犯罪的一种策略。犯罪有轻重之分,刑罚亦有轻重之别,针对轻重有别的犯罪行为采取轻重、宽严有别之应对策略,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助推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策略,其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新时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对犯罪治理场域提出了新需求,面对新需求、新形势、新变化,实现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刻内涵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策略指引和重要保障。这首先需要全面准确理解把握这一政策。

  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并不是简单的“轻罪宽”“重罪严”二元化政策实施路径,“宽”和“严”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应坚持全面评价原则,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行为,要准确定性;对于社会危害结果,要区分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精准追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意味着刑事处罚上的轻、宽缓,“严”意味着刑事处罚上的重、严厉,均须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和“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要义,对不同犯罪实行区别对待。

  坚持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意见》强调,健全检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机制。首先,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首要是政治机关,制定检察政策要切实遵守《意见》提出的“检察工作方向由党指引、检察工作原则由党确定、检察工作决策由党统领”,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各环节全过程。其次,必须坚持守正与创新。在检察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守正与创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方案,做好政策一致性评估工作,全面准确分析适用。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治理角色的时代担当。检察职能从监督办案向社会治理领域的拓展延伸是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重“三个效果”,尤其是应着眼于社会治理效果。要从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在具体办案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同时,实现对犯罪问题的有效治理,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社会治理效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倘若刑罚过重或者犯罪附随后果过于苛刻,则可能造成“三个效果”不统一,尤其是社会效果不佳。对于一些被不起诉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要做好教育引导、行刑反向衔接等工作。对于轻微犯罪,依法审慎适用宽缓刑罚措施,同时加强法治教育和回归矫治,在最大限度缓和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助力行为人回归社会,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实现治理最大效能。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惩治犯罪环节,还体现在预防犯罪环节。预防减少犯罪、改造和矫正罪犯是犯罪预防功能的具体体现。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在惩治犯罪环节,对于一些严重暴力犯罪、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等严重犯罪应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在犯罪预防环节,为了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针对恐怖主义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恶性犯罪、极端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等严重犯罪,应落实总体从严的预防政策,构建预防犯罪防控机制,如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安置教育制度。针对轻微犯罪,应落实总体从宽的预防政策,以预防行为人再犯和社会复归为目标。

  持续创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方法论。一是坚持守正创新,在发展中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和犯罪结构虽然发生了变化,如一些醉酒驾驶、盗窃、帮信等轻罪案件持续增多,成为常见犯罪,但是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犯罪亦时有发生。对此,要审时度势,既能主动适应客观变化,又能保持守正定力,在发展中创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例如,对于醉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通过优化醉驾入罪标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其中第10条规定了“从重处理”的情形,第11条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情形。面对严重、恶性犯罪案件,要始终保持“严”的威慑,依法从重从严惩治。二是坚持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从严不是一味从严,从宽亦不是一律从宽,从宽或从严不能泛化适用,要在具体办案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运用“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是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以正当程序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实体公平正义,以法律效果确保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而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四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为此,要坚持系统观念,各主体、各环节之间应实现有效贯通和衔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取向的内在统一。

  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应全面准确把握“认罪”与“认罚”,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其次,坚持综合裁量原则,结合个案,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对于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审慎把握从宽幅度;对于轻微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准确把握从宽幅度,做到宽严有度。对于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落实有区别的阶梯递减从宽幅度,做到区别对待。再次,应坚持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罚当其罪。要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检察机关应在全面审查上下游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同时确保上下游犯罪量刑均衡。此外,要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发挥主导作用,应置身于刑事诉讼流程中,一方面,履行好刑事诉讼检察职能,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落实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另一方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制度统一正确有效实施。与此同时,要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分层处理机制。在界分重罪、轻罪和微罪案件的基础上,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案件办理机制,即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的案件处理机制,优化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

  探索构建分层分级分类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当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准确界定轻罪与微罪的具体界分及各自范畴,把握好具体轻微犯罪的总体从宽或总体从严情况,据此构建分层分级分类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将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逐步扩大至因轻罪而被追究刑责的成年人群体。值得注意的是,轻微犯罪同样是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平衡好刑罚的惩治预防功能与教育挽救功能,不能一味从宽和一律封存。为此,需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层分级分类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作者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践研究——以内蒙古检察实践为样本》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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