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发布,对于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处此类犯罪,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常出现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致使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此情形下,应当强化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探索构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体系,以期全面、从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应当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是构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体系的基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中强调“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因此,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细节一致,是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可信性的重要指标。通常而言,这样的审查判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未成年被害人作出多次陈述的情形,其前后陈述的细节应当一致;二是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与口供等其他证据的事实细节一致。然而,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践来看,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容易出现前后细节不一致的情形,在审判中常常成为辩方攻击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依据。对此,司法机关在审查时应当注意,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记忆能力都比较薄弱,对细节的记忆和分析容易出现混淆和偏差,即使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中出现细节上的不吻合,也不能由此直接否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同时,正是由于未成年被害人低龄化、生活经历少,未成年被害人主动陈述出来的细节是其亲身经历的可能性更大,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二者家庭成员之间没有矛盾冲突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主动陈述的地点、动作等细节,自行编造的可能性很低。如果案发自然,案件来源和案发情况真实,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及二者的亲属之间不相识,过往没有矛盾冲突,能大大增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在运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审查体系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进行未成年被害人供述的可采信性判断。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法条中提及的“辨别是非”“正确表达”都属于模糊要素。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明力时常受限,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不能完全否定“年幼”证人的作证资格,仅将“年幼”作为弹劾其可采信性的要素。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和“年幼”证人证言的采信,可以通过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对案件的亲历性、陈述的逻辑关联性、日常沟通交流的流畅性等,综合审查判断其陈述内容是否与其年龄、认知水平相符。
二是提升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取证质量。第一,合理使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殊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需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是,部分特殊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之前,可以先征求其意见,如其提出家长在场不便陈述案情,可以邀请未保组织人员到场陪同询问,确保其陈述的完整性、真实性。第二,完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取证程序。在询问未成年人时应贯彻“一次询问,全面询问”原则,邀请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的专家到场,做到心理疏导与刑事询问同步进行、同向发力。第三,提高司法人员询问质量。首先,审查证据的检察官和法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侦查人员询问的强度、问题的复杂程度、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针对年龄较小的儿童发问时要注意询问技巧,展现办案人员亲和力,同时强调自由陈述与开放式问题的运用,并注意如实记录原话。在未成年被害人自由陈述后,要注意捕捉未成年被害人生活中可能给其留下深刻印象的细节,避免由于重复询问造成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其次,注意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当时的在场人员,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邀请更熟悉未成年被害人生活习惯、更受未成年被害人信任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对于时间、地点、次数,需要进行全面仔细的询问。最后,提高初次询问的质量。应当避免让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回忆案件发生情况,因此要特别注重初次询问。初次询问是未成年被害人记忆最清晰、完整、不受干扰的一次询问,提高初次询问质量,是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和构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审查体系的重点。
三是构建相对宽松的证据证明模式。第一,用未成年被害人的亲历性强化其陈述的真实性。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要注意观察未成年被害人的情绪、说话语气和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未成年被害人受案件影响程度。未成年被害人的情绪充分反映了其亲身感受事实的特点,在对案件事实进行描述时思想重回案发当时,因其亲历性增强了其描述的真实性。第二,扩大证据外延,增补能够加强内心确信的证据。特别是要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相互能印证的细节和矛盾之处,通过不同来源收集的证据可以形成“宽松的印证”,增强内心确信。第三,借助品格类证明材料加强自由心证、增强法官内心确信。犯罪嫌疑人之品格可以填充“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结构,形成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品格证据”的证据印证模型。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