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版:明镜周刊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为不捕不诉“加把锁”
· 在禁捕区捕了一条鱼,诉不诉?
· “我见证了女儿的诞生时刻”
· 从“定性”到“定量”的探索
· 学历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1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从“定性”到“定量”的探索
四川都江堰:实现“制度监督+人民监督”的全过程监督闭环
查洪南 辛国升

  

  

  

   11月15日,都江堰市检察院对朱某轻伤害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

  “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真的不该出手打人,我太后悔了。”四川省都江堰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公开听证会上说道。都江堰市检察院在该案审查逮捕中,在依法审查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对朱某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实质化审查其社会危险性,经充分评估后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在审查起诉中,针对起诉必要性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听证员参与听证,全面参考听证意见,11月26日,该院依法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了“制度监督+人民监督”的全过程监督闭环,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

  朱某与李某系在读高中同学(均已成年),2024年5月13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在寝室互殴,朱某用拳头击打李某,致其耳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都江堰市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介入案件,了解到涉案双方均为在校学生,且在校表现良好,无重大矛盾,李某因担心影响听力需进一步治疗,双方就赔偿金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推动矛盾及时化解,办案检察官会同公安民警、法治校长、学校老师及时开展释法说理,并就李某伤情邀请专家会诊,打消其顾虑。经过反复释法说理,双方最终化解了心结,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该案适用轻罪案件快处机制,5月24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都江堰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为确保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客观性和精准性,该院运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朱某的社会危险性开展实质化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该案系同学之间偶发矛盾引起、伤情程度较低、社会矛盾已化解、诉讼可控性高等因素,并对照《故意伤害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表》评分为35分,属于“社会危险性较低”,可以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0月31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都江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三个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准确行使不起诉权,确保案件质量,该院于11月15日召开拟不起诉听证会,邀请公安民警、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参会。

  经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朱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综合考量并结合听证意见,11月26日,该院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随后,该院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形成全过程监督“闭环”。

  近年来,为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都江堰市检察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情况”“犯罪性质”“罪后表现”“诉讼可控性”四个方面整体考量,探索建立客观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体系”,既监督检察官依法规范履职,又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过程全面公开,实现从“定性”到“定量”探索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截至目前,该院已对45件故意伤害审查逮捕案件适用此项制度,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2024年以来,该院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邀请监督评议案件、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等32件次。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