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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1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科学运用“三个善于” 高质效赋能“检护民生”
叶锐 高峰

  当前,检察机关正紧紧围绕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凝心聚力,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办理了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时代前瞻性且群众满意度高的检察为民案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笔者认为,只有科学运用“三个善于”才能高质效赋能“检护民生”。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好涉民生案件的方法指引。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前提,表明公平正义客观存在,需要检察机关目光穿梭于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间,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法律事实中找准实质法律关系,以完整的证据链支撑法律事实,并采用实质法律推理,在三段论逻辑结构中融入价值判断,注重利益衡量,最终得出合乎公平正义的司法决定。其一,提炼案件事实关键特征,透过表象洞察法律关系。办理刑民交叉案件,要善于抽丝剥茧、察微析疑,在涉嫌诈骗的民间借贷、一房数卖、股权转让等法律事实中,梳理、区分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其二,注重调查核实证据,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一方面,要坚持调查核实证据亲力亲为,努力以亲历性推动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另一方面,针对以区块链数据、电子数据为代表的多样化证据形式逐渐呈现在司法视野中,要善于归纳、总结电子数据聚类、搜索、关联等技巧与方法,形成类型化、系统化的电子数据审查体系。其三,运用实质法律推理,搭建“事实—证据—规范”的沟通桥梁。一方面,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要善于做到内部证成,在三段论形式逻辑的总体框架内从规范大前提与事实小前提中推导出结论;另一方面,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要善于融入道德要求、善良风俗、基本习惯等价值因素,对“明显超过”“不当”“情节特别严重”的规范前提进行外部证成。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办好涉民生案件的基本理念。让人民群众“能感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关键,表明感受公平正义渠道畅通,需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的关系,依循程序规则,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解释法律,准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有效协调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其一,领悟掌握民法典的实质内核与精髓要义,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民法典是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以高质效履职护航民生民利、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依据。准确理解民法典的具体规定,需把握条文所承载的立法目的与宗旨理念,领悟内在的法治精神。民法典在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章节中确立诸多促进民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的规则条文,其精髓要义就在于“民”字,实质内核是私法自治。其二,恪守程序法规则,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履职。法治是规则之治,也是程序之治。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检察人员要恪守职能边界,严格依据时间期限与流程阶段办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在程序维度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其三,灵活运用法律解释,统筹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法律规范以语言文字作为载体,而语言通常具有模糊性。因法律条文语义模糊产生分歧时,检察人员需在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指引下灵活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各种解释方法,在法治范畴内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涉民生案件的价值升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结果,表明公平正义真实已感,需要检察机关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增强司法文书法律论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法统情理,严格依法办案。要以法为据,严格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办理涉民生案件。同时,要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强化民众的尊法守法意识,让天理、人情在国法中得以持续彰显。二是理涵情法,加强法律论证。法律论证强调的是说服,以理服人。检察机关要循循善诱,尤其是在不支持监督案件的司法文书中,增强对于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释法说理,使公平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形式”存在,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认可、接受司法决定,提升司法决定的权威性。三是情融理法,与民心同频共振。检察人员要感同身受,怀有同理心,特别是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要善于把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替换为通俗易懂的“民间语言”。与此同时,置于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关注案件涉及不同民众的多层次需求,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十佳公诉人,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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