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简洁 通讯员魏婷)“挺好,有变化,你看这都写上了救援电话,还有负责检修的信息,万一有个突发情况我们知道找谁,心里踏实多了。”近日,记者跟随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区某小区开展“回头看”,刚在该小区机械式停车设备停好车的齐先生谈起了自己的感受。
近年来,机械式停车设备成为城市空间高效利用规划中的重要设计,但因其属于特种设备,应受严格监管。据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孙红枫介绍,今年6月,该院依托“检察+热线”协作机制,发现有群众多次举报该区部分机械式停车设备长期未经检验、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收到线索后,我们迅速成立办案组开展实地走访,发现辖区内确有多处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在未在现场公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相关信息,未显示在检验有效期内等问题。”孙红枫告诉记者,若不公示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相关信息,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危害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月,办案组立案调查后,向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机械式停车设备问题点位的维护、保养等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机械式停车设备隐患点位进行核查,通过立案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加大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力度,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
9月23日,通州区检察院邀请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经验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对辖区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隐患问题已得到初步整改,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已公示,设备种类、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等信息清楚醒目。
随后,通州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从事交通领域工作的“益心为公”志愿者作为听证员进行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隐患已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
■新闻延伸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