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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基层院刑事检察工作如何落实宽严相济
朱长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全面加强新时代新征程刑事检察工作,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强化犯罪惩治与预防,有力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指引。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提高办案质效至关重要。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前提是严格依法,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坚持“依法”从严从宽,宽严均以法律为准绳。“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依法”从严从宽,宽严均以法律为准绳。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杜绝“得之于严,失之于宽”:“得之于严”,是指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行为,为了打击犯罪而进行了偏向有罪的解释;“失之于宽”,则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正确理解刑事政策,对于犯罪行为打击过于“软”,遏制犯罪效果不佳。

  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必须并重。一是不断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依法加强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既应防止该捕不捕、轻纵犯罪,也应防止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同时严格把握起诉法定标准,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二是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不受到外部干扰,更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同时,客观公正地理解法律条文,对于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内容都要依法准确理解、公正运用。三是坚持正确的决策程序,对于员额检察官单独处理的有争议的案件,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委会研究等方式予以把关,提高案件质量。

  从刑事法层面厘清并统筹从严从宽情节。“依法”从严从宽,首先是要依据刑事法从严从宽。刑法对定罪量刑方面的从严从宽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适用性质不一的罪名条文,在不同情况下判处的刑罚,以及自首、坦白、犯罪中止、主犯从犯等相关量刑情节。在刑法之外,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对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检察人员统筹运用好刑事法规定,确保从实体到程序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罚当其罪是刑事办案的重要原则,通过准确定性,查清犯罪情节,进而准确适用法律,保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二是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通过研究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不难发现,适用从严从宽规定并能够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都是尊重了立法原意。比如唤醒正当防卫条款的昆山反杀案,就是真正把握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正当防卫立法精神,与人民群众心中的法律良知保持一致。三是在刑事法有关从宽从严的规定中进行比较,确保个案中的从严从宽适用与刑事法中的其他从严从宽情节保持协调一致。就认罪认罚从宽而言,作为一种抽象的刑罚适用指导原则,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运用,必须结合坦白、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等具体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设定的从严从宽量刑情节进行认定,不能突破法律,更不能通过对于自首等情节的过分解读来达到进一步从轻的目的。

  从前置法层面和司法裁判中统筹把握从严从宽情节。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除了依据刑事法外,还必须综合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前置法律,真正做到准确评价、科学适用。一般来说,刑法会根据前置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评价后果确定罪名和量刑,但这并不意味着前置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从严从宽评价会完全体现在刑法的罪名和量刑中,因此,全面准确适用从严从宽还必须从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前置法律中挖掘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这类情形在刑民、刑行或刑民行交叉案件中尤为明显。比如,现在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食品安全案件,“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等,相当一部分是由行政机关发现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犯罪处理的,此时在定罪量刑中就必须考虑到行政法律对该种行为的认定及设置此类行政处罚的目的等等。再如,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在此情形中,行政处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司法裁判作为实践的产物,蕴含着对于各类特殊情况的充分考量,对于从严从宽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具体案件中,检察人员除了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从严从宽情节外,还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中,检察人员往往需要提出具体量刑建议,这就需要检察官对于指导性案例和所在地区类似案件的判决情况有充分了解,并且结合案情依法进行处理,实现同案同判,充分体现司法公正。

  在法理情相统一中把握个案的从严从宽情节。坚持法理情相统一,才能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作为公平正义最朴素的价值取向,自古以来都是公正司法的民心标准。法理情相统一要求检察办案不能偏离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处理最朴素的价值认知,这种价值认知也是人民群众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其来源于传统文化和生活阅历。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既要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也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基准线,当法律适用与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基准线相向而行、同频共振时,才会得到群众的认可,才能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在个案中,从法理情相统一角度把握从严从宽情节,意味着从严从宽情节的适用结果都要符合法理情相统一的标准,这要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既做到严格依法从严从宽,又保证处理的结果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认知,实现法理情相统一。

  (作者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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