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飞娜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统领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作用,其重要性与地位不言而喻。
初入法学领域时,宪法于我而言,实属高大上又有距离感的神圣存在。在数年的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我发现宪法学科相较于其他具体部门法,似乎缺乏应用性。在诸多法律事务研讨中,宪法也仿佛只是在理论层面被提及,很难让人找到直接的着力点。
然而,随着阅历的增长以及在检察工作中的深入实践,我对宪法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我发现,所有的法律制度设计背后,都有其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而宪法精神又是这所有价值目标的渊源和基石。比如,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刑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都可以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中找到出处。再比如,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其背后均体现着宪法中的基本人权原则。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少直接拿着宪法条文主张权利,但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等,都正在随着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的确定,以及宪法宣传的普及和深入,逐渐成为现代中国社会中人民群众的普遍信仰和价值底色。
近年来,农民工、残疾人、受家暴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越来越受到关注,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为党和国家牵肠挂肚的问题。这些特定群体诉讼能力弱,在诉讼中面临诉权实质不平等的结果,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相悖。为此,以宪法为根本的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保障弱势群体也能平等履行诉权、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重要力量。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我越发真切地感受到,伴随着各地的积极探索,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生的一个重要抓手,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和认可。但结合宪法法律制定的初衷,我又深刻意识到,所谓平等,是对诉讼双方而言,如果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干预不当、用力过猛,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因此,最高检多次强调,各地检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应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严格把握支持起诉的对象范围,坚持有限介入、遵循处分原则。
今年春节期间,电影《第二十条》在全国热映。影片中,郝秀萍在天台上绝望又无声嘶喊的那一幕给我带来巨大冲击。郝秀萍的困境正是某些弱势群体的困境,他们在快速信息化、话语权被网络影响力深度裹挟的现代社会中难以顺畅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显然不符合“人人平等”的宪法要求,这也是每一个肩负维护公正、守护民生责任的检察人应该全力以赴去推动改变的局面。为此,我向宪法许下誓言:我将以宪法精神为最高准则,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用自己的专业素养在检察履职中践行为民初心,守护好人民群众对宪法的尊崇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