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概念对犯罪论体系的基底性诠释》一书是陈荣飞副教授在他的同名博士后出站报告的基础上,历经十余载积淀而成,可谓呕心沥血之作。作者所具有的工科学历背景使得他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适合从事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并且从他已出版的著作来看,也的确一直从事着刑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该书则是多年来最能代表其理论水准的著作。读者初看该书目录,或许会认为并无多少新意,不过相信您若细读下来,定会发现这是一部让人耳目一新、难得一见的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力作。下面谈谈笔者阅读本书的一些感想和体会。
理论因循与维新
通过该书目录就可以看出,作者主张犯罪构成应当包含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和犯罪客观三个要件,与既有的理论研究迥然不同的是,其是在把握行为内在结构的基础上推导出这三个要件的。而这一行为内在结构是基于心理学有关人的心理现象的分层学说,揭示出人的行为由内及外依次包含人格、心理过程和客观三大结构层次,与之相对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分别是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客观地讲,心理学的自然科学属性为此犯罪构成的科学合理性提供了根本性保障,过往行为理论所一再强调却实际从未实现过的“行为概念在功能上应当成为犯罪论体系之坚实骨架”之愿景由此得以实现,基于此也打破了中外刑法学界有关我国传统要件体系中的各要件之间是一种“平面耦合”或者“齐合填充”关系之成见,让人耳目一新。
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作者通过对犯罪主体要件之独立要件地位根据的揭示,不仅有力回应了我国刑法学者基于德日阶层体系对我国传统要件体系中犯罪主体要件作为独立要件地位的质疑,而且解决了一个自新派诞生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外刑法学界的“世纪难题”,那便是如何化解行为主义与行为人主义之间对立而实现二者统一的理论难题,从而为罪犯的某些罪前罪后表现何以能够归属于犯罪行为进而影响量刑乃至行刑这一长期困扰着中外刑法学界的理论难题提供了根本性的解释。这不能不说是刑法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重大突破之一。
寻获撬动刑法学理论传统的“阿基米德支点”
较之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该书所主张的犯罪构成体系否定了犯罪客体的要件地位,在我国传统刑法学界,也有些学者持此种见解,但与他们不同的是,该书将犯罪客体也即犯罪的价值本质提升至作为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价值基石的高度,这一看似寻常的转变其实暗藏着撬动传统刑法学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本书立足于在法学界已达成广泛共识的刑法之后盾法性质或保障法地位,同时基于“面对犯罪行为,国家设若没有刑法而仅有其他部门法,法秩序是否会呈现出某种异常的状态”这一妙思,接着借由经验、实例以及心理学中的相关研究成果,推导出了刑法法益的确切内涵以及犯罪的价值本质,即刑法法益应该是作为整体的其他部门法制度或者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而犯罪行为则正是侵犯了刑法所欲维护的这一独特而又至关重要的价值,而后又基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推导出了犯罪的事实本质——罪过之意志因素。犯罪的价值本质因而与犯罪的事实本质通连,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与罪过原则也由此实现了贯通。
法益保护原则与罪过原则之间一旦实现贯通,意味着能够侵犯刑法法益的必须是具备罪过的行为,无罪过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侵犯刑法法益。如此便冲破了中外传统刑法学理论在罪过与法益(犯罪客体)侵害之间所设下的不容逾越的理论屏障,令彼此隔绝的二者实现了贯通。这两大原则之间如若真能够实现贯通,无疑会引发刑法学理论的重大变革,这是因为:一方面,以不法与责任的严格界分作为核心支柱的德日阶层体系将因此而崩溃,相应地,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实行行为理论等也将因失去赖以维系的核心支柱而一并坍塌;另一方面,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也将由客观要件转变为主观要件,这一转变正如该书内容所展示的,将使得犯罪构成体系乃至整个刑法学科体系都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用作者的话来说,不啻经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因此,这两大原则之间的贯通一旦成立,堪称寻获撬动传统刑法学理论的“阿基米德支点”。这也应该是该书最为重大的理论突破。
步入刑法学理论的“山阴道”
基于上述重大理论突破,对于刑法学中的系列重要问题,例如,行为成立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什么,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以及判断标准问题,过失犯罪的处罚根据,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处罚形式预备犯是否具有合理性、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及存在范围、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界限、着手的标准、既未遂的界分标准等问题,共犯的处罚根据及成立条件问题,罪数标准问题,刑法及刑罚的目的、国家刑罚权正当化的根据、刑罚的功能以及刑事责任的根据与范围问题,刑法典到底是应该采取刑罚单轨制立法模式还是应该采取刑罚与保安处分双轨制立法模式的问题,如此等等,该书都提供了一套简洁明了、直达本质以及一以贯之的全新解决方案,整个刑法学科体系也因此删繁就简、蜕故孳新。
作为读者,阅读本书给笔者的感觉是犹如行走在刑法学理论的“山阴道”上,新颖性的问题破解方式令人目不暇接,其中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内容主要有:通过对犯罪本质的揭示,不仅能够合理破解犯罪论中的相关重要问题,而且能够合理解决刑罚论中的相关重要问题;在探讨犯罪构成要件应该如何排序时,对于行为的外在客观表现在犯罪主观要件被确证前的属性所作的论述,形象生动而又极具说服力;依据未遂犯与不可罚不能犯的界分标准,竟然能够合理解释为何迷信犯在古代社会会被认为是犯罪,而在现代社会却不再认为是犯罪;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各自在意志因素方面的属性差异,所揭示的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及存在范围;通过对意志因素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性质与功能的揭示,对于刑法处罚形式预备犯之根据否证以及刑法处罚预备犯所应该采取的立法模式;对于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成立条件以及主张单一正犯体系之理据所作的论述;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上,针对学界所认为的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无法解释心理性因果关系的批判本书所作的回应。当然,不同的读者阅读本书或许有不同的感受,但应该都会对本书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也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近些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众多学者响应这一号召,热切呼吁应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或是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话语)体系,并且已有不少相关研究成果面世,而今年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全国年会的主题就是“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毋庸置疑,任何体系的构建都应该建立在坚实牢靠的理论基础之上,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当然也不例外。而刑法学虽是最为古老的部门法学,但正如本书所指出的,它赖以依存的理论基础其实还非常之薄弱,因为发展迄今的刑法学理论对于刑法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行为概念与犯罪概念——都不甚明了,而不知“什么是行为”以及“什么是犯罪”,又如何可能构建科学合理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及刑法学科体系呢?该书正是基于对行为概念与犯罪概念的深入探究,重构了整个犯罪构成体系,并且所有重要刑法问题均可在这一体系中获得简洁明快、一以贯之的破解。这一理论体系如若成立,无疑是真正源于我国本土、最具原创性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赛克教授曾说过:“没有什么是比精良的理论更为实用的了——但前提是这确实是一个精良的理论才可以。”当然,该书所重构的这套理论体系到底是否属于精良的理论,还有待刑法学界以及刑事司法实务界的严格检验。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