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背上贷款,对于普通人来说本就是一场无妄之灾,如若因此还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就成了一件挥之不去的烦心事。
按照法律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或者盖章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外在标志。这就意味着,冒用他人身份贷款,既损害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行为不仅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如若其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他人身份被冒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冒名者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为被冒名者消除不良影响。
高质效办好此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证据是关键。上述两起案件,检察官除了引导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取得证明当事人没有签名的关键证据之外,更要着眼于通过释法说理、制发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让当事人恢复信用,减轻讼累,正常生活。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好此类民事检察监督案,还原事实真相、纠正错误判决,从而为当事人解忧、卸掉当事人沉重负担,不仅能够有力维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还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王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