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但是,矿产等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地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征,对其开发利用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如何处理好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的意义在于强调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将环境保护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支柱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于2024年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立足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开宗明义地将“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目的,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绿色发展原则,提出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对资源、生态、环境三个面向的保护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是强化资源保护。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强化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体现“根本之策”的制度考虑。一方面,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涉及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明确了保护性开采要求。另一方面,明确实行合理开采、合理利用等方针,突出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作出具体要求,防止浪费,防止损失破坏。并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对矿产资源储备制度作出安排。
二是减少生态破坏。矿产资源本身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生态与资源呈现“一体两面”的关系。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立足整体保护,规定矿业权出让应当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自然保护地等范围内禁止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或者依法有序退出。勘查矿产资源的,要求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恢复地表植被。开采矿产资源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同时,专设“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责任主体、修复要求和验收要求,专门强调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并分期验收。
三是防范环境污染。矿产资源的开采过程以及对尾矿、废水等的处理,都可能造成环境污染。聚焦突出问题、关键环节,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工艺、设备、技术;统筹法律适用,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采取安全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此外,对实践中环境污染风险较高的尾矿库专门作出规定。矿产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及各类污染防治立法统筹适用,织牢织密防范矿产资源领域环境污染的法律制度网。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将矿产资源领域的绿色发展理念推向新阶段,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性措施,确保矿山建设法治化、制度化。
明确标准。各类标准对促进技术进步、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矿区污染治理,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编制等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这是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具体制度落地的重要抓手。实施好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要加快出台、完善配套规定、标准、技术规范等,为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明确、可行的依据。
方案先行。按照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并对严格编制和实施矿区生态修复作出规定,要求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示,并专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通过对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的要求,提升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这需要落实好法律制度要求,确保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依法编制、科学编制,并充分听取意见。
政府统筹。矿产资源通常可以带来巨大经济效益,部分矿山企业在处理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时,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导致矿产资源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作用。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升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效果。同时,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多方监督。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在明确政府监管的基础上,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进一步体现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理念,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矿区生态修复验收,均应听取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不法行为。同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衔接,明确对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方监督,真正构建起共建共享的格局。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构建起了矿产资源领域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实施好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积极作为。
(作者分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