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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11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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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阳京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黎建国(身份证号码:412927********581X)于2023年1月8日8时许,在水上元宇宙槐香湾码头工作时,船只即将靠岸碰到水泥柱,其为保护船只而致伤。该职工于2023年4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黎建国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材料不全,经补正材料后,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根据以上情况,黎建国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何文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晴劳人仲案字〔2024〕第191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家口如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薛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劳仲案字〔2024〕第418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3060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泰安中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肥城市泵泵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之间仲裁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泰仲字第1208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现向你公告送达答辩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选定仲裁员书,逾期由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该案。组庭后5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第12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逾期将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泰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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