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海军:
四个维度规范中国检察权内涵
中国检察权的规范内涵是检察基础理论中的重要问题,应在权力地位、权力性质、权力核心内容和权力功能四个维度展开。在权力地位维度,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类别,是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国家权力,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下依法行使。在权力性质维度,检察权的权力性质即为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在权力的核心内容上,检察权与法律监督之间具有紧密关联,凸显了法律监督为中国检察权的特色和核心内容。在权力功能维度,通过行使检察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权、加强国家监督体系。四个维度具有内在逻辑,并在整体上完成了对中国检察权规范内涵的界定,凸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重要面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建红:
从理念与规则完善大数据侦查制度
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技术与侦查活动的深度结合,它是人类社会信息化演进的必然结果。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大数据侦查功能范畴的不断拓展,不仅导致侦查活动的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还使侦查活动的程序性控制体系暴露出结构性缺陷。面对这些挑战,以令状审查主义和权利保障主义为主导理念的传统控制路径,在司法和立法层面陷入了制度困局,而法律保留主义的控制主张也难以接受逻辑自洽性的检视。解决大数据侦查程序性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功能保留,防止大数据技术中的支配性要素被随意利用。为此,应将行为规制主义作为宏观路径的核心理念,立足于数据的采集、利用和校验这三个重要环节,明确大数据侦查中的技术行为规则,在对数据采集行为进行概念整合的基础上,围绕权利保障和外源控制确立数据采集控制规则,围绕分级控制和技术边界确立数据利用限缩规则,围绕真实性保障和可靠性保障确立数据内容校验规则,同时强化程序环节的动态控制和改进违法侦查的制裁逻辑,以实现大数据侦查程序性控制体系的同步升级。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刘静坤:
完善刑事追缴与没收制度
追缴的法律属性不明,不仅对责令退赔和没收产生连带影响,还成为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改革的根本妨碍。比照对人之诉,与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类似,追缴既非实体性处置措施,也非程序性处理措施,而是将涉案财物控制到案的程序要求。基于这一制度定位,追缴应以对物的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作为配套制度安排,强调控诉方依法履行追缴义务,并改变将追缴或继续追缴作为判项的做法。伴随追缴的全新定性,需要重新审视追缴与没收的关系。从功能定位看,追缴仅是程序要求,没收才是实体处置。从处置流程看,追缴成为没收的前提。没收作为处置涉案财物的核心实体措施,需要区分财物类型确定其基本属性,并坚持被害人优先、权属明晰和比例原则等原则。为完善没收的程序体系,有必要拓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引入相对独立的对物之诉,并建立没收程序与民事救济程序的衔接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
推进赋能型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法治化
人工智能治理已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前沿问题和重要领域。然而,当前在人工智能科技创新、风险防控、企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国际协作等方面都亟须加强能力建设,必须把提升人工智能安全可信发展的能力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第一要务,构建“赋能型人工智能治理”的理念和机制。以此为目标,应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导向的赋能型人工智能治理核心理念,以及从中发展出的智能向善、包容审慎、敏捷治理、可持续发展等基本理念。应建设以法治为核心的赋能型人工智能治理机制以及法治统领下的各项具体机制,如完善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相统合的机制,建立多元主体沟通协作的共治机制,构建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配的“避风港”机制,建立敏捷互动、激励向善发展的动态监管机制,建设人工智能安全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
(以上依据《法学评论》《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法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