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0月29日电 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孙志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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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8月28日消息,孙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2月5日消息,孙志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2月22日通报,孙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检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志刚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5月22日通报,孙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检指定,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孙志刚受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