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尸命案”如何证明被害人确已死亡?
犯罪嫌疑人代购毒品并蹭吸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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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在重罪案件办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在10月14日至18日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重罪检察业务专题研修班上,找到了破题之道。
来自全国检察机关的120名重罪检察业务骨干在此次研修班上如何“充电”“蓄能”?大家在分组讨论环节又擦出了怎样的火花?本报记者全程跟班,一探究竟。
按需培训,聚焦重罪案件重点难点问题
研修班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便道出了此次研修班的主要目的:“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聚焦重罪案件办理焦点难点问题,提升重罪检察人员高质效履职办案能力水平。”
为确保研修班取得实效,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在课程设置上做了精心准备。
——最高检资深检察官与高校教授进行专题授课。张庆彬以《高质效推进重罪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为题授课后,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的6位资深检察官围绕重罪检察业务分专题授课,并邀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史力民讲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
——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案例教学,分享办案经验与实战技能。云南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主任姚雪霁通过两起案例,探究错案成因。昆明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娟以办理的雷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为例,讲述毒品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专设分组讨论,开展座谈交流。围绕如何坚持“三个善于”,提升办案质效,强化法律监督的主题,学员们深入研讨。
记者注意到,虽然授课老师风格各异,但都直击办案重点难点。
“无尸命案”如何证明被害人确已死亡?在10月16日上午的课程中,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柴乃文围绕最高检刚刚印发的《“无尸命案”证据审查分析指引(试行)》进行详细讲解,并以李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进行分析。
“该案中被害人受伤后被装在行李箱中抛入长江,尸体始终没有找到。但被害人亲属证实其不会游泳;水文站工作人员和气象资料均证实,案发时处于长江汛期,水流很快,人困在行李箱落入长江无生还可能;医生证实被害人身体状况无生还可能;案发后,被害人完全没有了社会活动轨迹,办案人员穷尽一切手段,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排除‘亡者归来’的可能性。”柴乃文说。
姚雪霁在讲授《错案成因分析及对策》课程时,播放了经典的“看不见的黑猩猩”实验视频与学员们互动。该实验中,学员按授课老师要求注意运动员的传球次数时,很容易忽略视频中有黑猩猩走过等信息。“出现错案也是同样的道理。很多时候并不是办案人员不够细致,而是倾向于关注被告人的有罪证据,陷入了惯性思维,出现认知偏差。”姚雪霁说。
如何纠正办案中的认知偏差?姚雪霁根据实践经验给出了方案——办案人员要不带偏差地进行证据判断,既不偏向有罪证据,也不偏向无罪证据,既不简单排除,也不简单相信。
收获满满,课程务实又“解渴”
5天的研修班课程内容丰富,节奏紧凑,学员们纷纷表示,培训既务实又“解渴”。
甘肃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常乐印象最深的是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刘明超讲授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若干实务问题》:“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一直是重罪检察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短板和弱项。刘明超从审判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具体案例,讲理念、讲方法、提建议,给我很大的启发,也坚定了我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信心!”
安徽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朱富强对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林建江讲授的《因证据问题不核准死刑案件的反向审视》感受更深:“老师讲到,个别办案人员对案件发生破获经过审查不细,没有意识到发破案经过关系到案发是否自然、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合理,这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必须要引起足够重视。”
史力民讲授的《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让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潘春娟直呼“开了眼界”:“史教授讲了很多具体的案例,深入分析足迹鉴定在侦破案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对我们办案启发很大。”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王立琴讲授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检察官胡耀先讲授的《毒品犯罪检察实务的若干问题》等课程同样收获了超高“人气”。
“实践中存在对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理解认识模糊、证明标准把握不一等问题。老师授课后,让我对‘现实危险’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检察官贺胜利表示。
“司法办案中,我们常常遇到许多非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通过几位授课老师的讲解,我们学习到解决问题的不同路径。”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王英杰说。
5天的研修班课程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检察院检察官张磊很受触动:“这几天我一直在回顾办理过的案件,有没有按照老师们讲的办,比如多次提审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细节和案发现场能否印证等。今后办案中,我一定要更加细致。”
交流探讨,在互动中共同提升
研修班不仅是一个传道授业的平台,也为学员们提供了交流、解惑的机会。在培训间隙,常常能看到这样的场景——
“犯罪嫌疑人代购毒品并蹭吸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如何依法办理涉列管麻精药品案件?”
10月1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不少学员主动找到胡耀先请教。
王娟授课后,更是被学员“围堵”加微信。大家不仅想继续与其交流办案经验,更想把她上课展示的运输毒品案电子数据分析报告(模板)“带回家”。
这种业务上的交流与探讨在研修班分组讨论中达到新高潮。
“重大事故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如果未受邀介入,可能导致起诉罪名和事故调查报告追究责任有出入。”
“个别检察人员重程序性指控,轻审判监督。抗诉工作涉及多个业务条线,重罪检察部门统筹抗诉工作并不容易。”
讨论中,大家将自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摆上桌面。紧接着,便有学员分享经验。
“上海市检察院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会签《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推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范围、启动方式以及履职内容。我们在此基础上,创新试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检察官制度,在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提交之前,检察机关对事故刑事追责的范围、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要求提出建议,协助事故调查组更精准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于力介绍。
“刑事审判监督是‘一把手’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抓手。我们省有些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很重视,亲自抓,抗诉成效就很明显。”湖南省检察院检察官王静说。
一次培训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可以为学员们解决当下的疑惑提供方向。大家纷纷表示,要把研修班的学习成果带回去,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重罪案件的目标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