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亚: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王新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7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梦杰:本院受理原告汪蓉诉被告唐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0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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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紫洋:本院受理原告杜涛诉被告李紫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2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1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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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可颍:本院受理原告代立成诉被告屈可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3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90元整,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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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少高、章兴才: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韩玉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少高、章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7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购货款200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007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日起按LPR标准,加计50%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止),并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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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影:本院受理原告莫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9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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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400元、利息731.73元及罚息3399.6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5日,此后继续按《中国建设银行“快贷付”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12元,由被告李强负担案件受理费477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利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陈利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利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8969.14元、罚息2963.9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3日,此后继续按《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利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120元,由被告陈利影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840.5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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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敬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丁敬虎、阜阳市天御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丁敬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11299.72元、利息51849.08元及罚息7130.7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7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丁敬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343.49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丁敬虎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和谐路500号纵联天御小区11#住宅楼2203室房屋〔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2249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丁敬虎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956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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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邓玉、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0755.64元、利息2678.87元及罚息12.0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7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795.41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邓玉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岱山湖路99号天英文鼎苑5#住宅楼702室房屋〔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30124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邓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361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学俊、阜阳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学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5667.62元、利息21467.77元及罚息2009.1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29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学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04.31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李学俊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安大道109号广城·四季花都25#楼201室房屋(房预阜字第20131822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李学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976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何朝启、田慎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与付苍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5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凤:本院受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陈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玲:本院受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许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京艳:本院受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郭京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三保:本院受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陆三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朝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夕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与陈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亮、安徽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翔林诉你们与高倩倩、黄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解程程:本院受理原告李祖来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嘉诚、吴波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空之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皓宇:本院受理原告肖亚南诉你与黄顺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南佳乐妇产医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源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睿智千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鹏:本院受理钱殷春与李传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钱殷春与李传鹏于2023年2月5日签订的《正一现浇隔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二、李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钱殷春预付款7800元;三、驳回钱殷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李传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帮云、周浩:本院受理原告吴萍芝诉被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宋帮云、周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剑峰、汪计生:本院受理原告成正平诉被告汪剑峰、汪计生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润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汇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俊虎: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俊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施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述余、高嵩:本院受理原告范家锐与被告陶述余、高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用2300元,由被告陶述余、高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程兆圣:本院受理原告吴莹莹与被告程兆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用550元,由被告程兆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田友开:本院受理原告赵娟娟与被告田友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069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盒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盒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升:本院受理原告闫玉宾诉被告王旭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36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