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罪当事人作不起诉处理后,要不要给予行政处罚,怎样做到过罚相当,是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必答题。曾某滥伐林木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对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行政处罚观点不一。今年6月,由我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各方消除分歧、凝聚共识,还催生了一项工作制度,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不起诉后如何处理?当事人请求免罚,行政部门提出顶格处罚
在漳浦县盘陀镇一处山地上,曾某多年前种植了一片巨尾桉树。2022年6月,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雇工将林木树砍伐出售,被砍林木蓄积33.97立方米,价值7960余元。
案发后,曾某向公安机关自首。案件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曾某对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被破坏,根据评估测算,自愿购买碳汇产品52吨(金额5116.8元)给予弥补。漳浦县检察院综合考虑曾某犯罪情节,于今年6月21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办结,并非检察工作的终结。根据福建省检察院相关工作规范,早在拟作不起诉决定前,漳浦县检察院就向曾某告知行刑反向衔接的相关规定及其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曾某对此感到不解,认为自己已经主动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损失,就不应该再受到行政处罚。而当地林业部门的意见则相反,认为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因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但行政违法属实,应依据森林法给予顶格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
公开听证消弭分歧,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团全程观摩听证会
对曾某不起诉后,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应受何种处罚,事关案件准确处理,也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漳浦县检察院决定就该案进行公开听证,这是福建省检察机关第一次就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我听取汇报后,考虑到近年来适用碳汇赔偿金制度的破坏自然资源类案件多发,本案办理情况可能影响后续同类案件的处理标准,决定主持这场听证会。
6月26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办案检察官介绍案情及不起诉理由后,对应否给予曾某行政处罚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检察官认为,曾某认购碳汇弥补其犯罪造成的生态损失,不能替代行政处罚,但在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其主动认购碳汇的情节,即处罚时同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曾某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漳浦县林业部门在听证会上提出,刑事犯罪比行政违法危害大,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应当在森林法规定的幅度内对曾某进行顶格处罚,即在罚其补种林木的同时,还应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而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请求免予行政处罚,认为如果要处罚也应减少罚款。
听证员对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后,针对议题进行评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曾某的处罚应适用森林法和行政处罚法,不能割裂开来,赞同检察机关“罚当其过”的意见,即对曾某要处罚,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天,应最高检邀请在福建视察行政检察工作的3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也专程来到听证会现场进行全程观摩。这场听证会给代表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甘泉县桥镇乡桥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樊九平表示:“这场听证会办得很好,程序很规范,既让犯错者充分认识到错误,又保障他可以依法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真正达到了良法善治的效果。通过这次听证会,大家知道检察机关在不起诉之后,还有‘行刑反向衔接’这么一项重要程序。”
制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执法尺度
6月28日,漳浦县检察院结合听证意见,向该县林业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在充分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基础上,建议其准确适用法律,对曾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意见得到采纳,漳浦县林业部门对曾某处以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曾某对处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随后履行了处罚决定。
办理曾某滥伐林木行刑反向衔接案,我们通过听证,让各方观点充分碰撞,对适用部门法处罚时同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凝聚了共识,可以说是唤醒了行政处罚法中沉睡的法条,让当事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在感受执法力度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化温度。
为加强对不起诉案件中行政违法部分的监督,202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行政检察部门专责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通过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既让违法当事人得到应有处罚,又在充分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基础上,引导行政执法机关统一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过罚相当。曾某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主持这场听证会,也引发了我的思考:在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问题上,如何从一案办理的高质效到一类案件办理的高质效,发挥典型案件的引领示范作用?我院及时梳理该案特点,归纳提炼规则,在福建省检察院指导下制定《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试行)》,就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听证的原则、适用范围、听证启动、听证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让法律适用更精准,行政处罚更恰当,司法执法共识更统一,办案的“三个效果”更加彰显。这项制度已被福建省检察院转发推广。
整理:本报记者 张仁平 通讯员 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