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赃款,还多次帮忙取现和购买黄金。8月21日,经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正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3万元。
3月15日,陈某强(另案处理)以支付报酬形式向陈某正借用银行卡,陈某正明知对方从事犯罪活动,但想到自己手头正紧便答应了对方。3月18日,陈某正携带银行卡到漳平市城区与陈某强等人会合,在其银行卡收到16万元诈骗款后,陈某正根据对方安排前往银行取出现金1.2万元并交给陈某强等人。因银行卡取现金额受限,陈某正等人便乘车到龙岩市新罗区某银行继续取出现金3.3万元。
为了尽快将卡里的钱取出,陈某强等人将目光转向高价值、易出手的黄金。陈某正跟随陈某强等人来到龙岩市新罗区某金店,以刷卡的方式购买黄金首饰等物品3万元,随后将购买的黄金首饰交给陈某强等人。事后,陈某强支付陈某正报酬1.3万元。
4月10日,漳平市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陈某正涉嫌犯罪的线索,遂立案侦查。7月15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漳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正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并通过到银行提取现金和到珠宝店购买黄金首饰的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涉案资金总计16万元,情节严重,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公诉。
(许璐 凌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