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经济检察厅,负责主管全国性经济检察工作。经济检察厅的设立,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检察工作的发展,对依法惩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经济犯罪检察专业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搞活,经济领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月11日,最高检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投入这场惩治经济犯罪的斗争。
1984年12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最高检印发《关于打击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通知》。
1985年2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
上世纪80年代,全国检察机关通过持久深入地依法惩治严重经济犯罪,有力保障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