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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9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赵云之谏中的利益衡平
——《三国演义》之法意遐思⑥
睢晓鹏

  “血染征袍透甲红,当阳谁敢与争锋!古来冲阵扶危主,只有常山赵子龙。”赵云是《三国演义》中一位智勇双全的英雄。关于赵云之雄才大略,小说中的描写不少,刘备伐吴的故事中,赵云力谏,虽然未果,但其中蕴含了一些方法论的启示,可探讨之。

  话说曹操病死,曹丕自继王位,华歆等一班文武大臣,逼迫汉献帝禅让皇位于丕,丕受禅让,改国号大魏,汉室倾覆。蜀国诸将听闻曹丕篡位,乃拥立刘备为帝,按照历史的惯例,刘备假意推辞一番,欣然受了玉玺,改元章武元年,立妃吴氏为皇后,长子刘禅为太子;封次子刘永为鲁王,三子刘理为梁王;封诸葛亮为丞相,许靖为司徒,大小官吏,一一升赏,大赦天下,两川军民,无不欣跃。

  登基礼成,新皇帝上任,当然要显显威风。刘备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为关羽报仇。新皇帝降诏曰:“朕自桃园与关、张结义,誓同生死。不幸二弟云长,被东吴孙权所害。若不报仇,是负盟也。朕欲起倾国之兵,剪伐东吴,生擒逆贼,以雪此恨。”此时,赵子龙出列,再三劝谏:“国贼乃曹操,非孙权也。今曹丕篡汉,神人共怒。陛下可早图关中,屯兵渭河上流,以讨凶逆,则关东义士,必裹粮策马以迎王师。若舍魏以伐吴,兵势一交,岂能骤解。愿陛下察之。”

  刘备和赵云的分歧是方法论上的分歧。刘备使用了逻辑三段论的推理,即为结拜兄弟报仇称之为义;赵云则使用了利益衡平的方法,对事物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判,使其达到平衡状态。《三国演义》开篇即桃园三结义,刘关张誓同生死,情同手足,关羽为东吴陆逊设计所害,为其报仇,乃义之所在,诚如刘备所言:“朕不为弟报仇,虽有万里江山,何足为贵?”

  在刘备伐吴这节故事中,至少有两种不同的利益:一是讨伐曹魏的利益。曹操以挟天子以令诸侯起家,刘备则以汉室宗亲立命。曹操身死,曹丕篡位,作为汉室宗亲,刘备起兵伐魏,一方面可以正当化其自己登基为帝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可在与曹魏割据中占领道德的制高点。二是讨伐东吴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决策?一般而言,在单一利益的情况下,运用逻辑三段论得出的结论是恰当的,但在多种利益交织的情况下,仅凭逻辑三段论就不够了,还需斟酌各种利益的大小,以作决断。在本文引用的故事中,两种利益尚较为容易判断,赵云之言即表明了其判断两种利益何者为重的标准:“汉贼之仇,公也;兄弟之仇,私也。愿以天下为重。”由是观之,在此问题上,赵云较为理智,而刘备因惑于兄弟之情,一叶障目,考虑问题尚欠周全。

  不仅在战略布局、行军布阵中会遇到上述多种利益抵牾、冲突的情况,在法律适用上也常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此时,仅靠逻辑三段论,难免挂一漏万,因此,须多种利益进行通盘考虑,以作出最优的选择。

  问题是,多种利益如果并存,何者为优,何者为劣,如何衡平,须有一定之标准。对此,已有学者进行过系统的分析,比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上上曾著有《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专门探讨具体利益衡平的方法。在该文中,梁教授将需要衡量的因素归纳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即法律制度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种,并分别予以详细探讨。

  所谓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是指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所谓群体利益,则是指类似案件中对类似原告或类似被告作相似判决所生的利益;所谓制度利益,系指一项法律制度所固有的根本性利益,如婚姻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和禁止重婚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著作权所要保护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等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利益等;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指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上述四种利益构成了一定的层次结构,是一种由具体到抽象的递进关系,也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一般而言,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利益,当前后两种利益产生抵牾、冲突时,应以后者为主要考量的因素。

  按照上述利益衡平的具体方法分析,讨伐东吴的利益,仅系为兄弟报仇,乃属于“当事人的具体利益”,即使加上张飞以及刘关张的后辈,亦仅可勉强将之认定为“群体利益”。而征讨曹魏的利益,则涉及到封建制度这种当时基本社会制度的“制度利益”。因此,讨伐东吴系具体利益、较小的利益,讨伐曹魏系抽象利益、较大的利益,两者比较,赵云所谏为是,而刘备一意孤行为非。

  利益衡平不仅仅只是一种智识上的游戏,它还是一种保障结论妥当性的机制。事实上,刘备执意为关羽报仇而讨伐东吴,结果被东吴陆逊大败于猇亭夷陵之地,刘备不得不退而据守白帝城。最后,刘备病死永安宫,以致诸葛孔明于《出师表》中哀叹:“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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