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提出,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
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不专”“不会”等问题,为此,如何准确把握“三个善于”,并将其融入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并践之于行的问题。近日,本报记者就实施好民法典,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
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内涵
记者:您怎样理解“三个善于”?
王利明:我认为,“三个善于”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了重要思维方式和工作指引,阐明了如何实现检察履职办案的终极目标,即公平正义。第一个“善于”是指运用司法三段论,是准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前提。第二个“善于”是指如何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即适用法律需准确把握法的精神。第三个“善于”强调“法理情”的运用和论证,以追求司法办案的公平正义。具体而言:
第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和前提。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从案件的事实中确定法律关系,是从长期司法实践中总结的基本法学方法,只有将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运用好,才能清晰地界分大量民商事纠纷的性质,抓取案件关键点,从而进一步解决纠纷。
第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关键。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法律条文则是法治精神的外在表现,把握好法的精神,才能在司法中避免机械理解法律规则、机械司法等问题,真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第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阐述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司法要主持公道、定分止争,既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应当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统一法理情,才能让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才能得到维护,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才能实现。另一方面,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和司法的温度。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充分的释法说理有助于法走近百姓身边,走进百姓心里。
将“三个善于”融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全过程各环节
记者: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加之数字技术的融入,纷繁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常常令办案检察官眼花缭乱,您认为当前民商事案件有哪些新特点?给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带来哪些新挑战?
王利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改变人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也使得民商事案件呈现新特点。第一,经济活动的增加特别是新兴行业的兴起,使得民商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第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例如,涉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检测等威胁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纠纷逐渐增多,涉及跨境交易、电子商务、数据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案件不断涌现。这对包括隐私、个人信息在内的人格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第三,证据形式多样化,区块链数据等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出现得越来越多。
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面临着新挑战,包括证据审查的难度加大,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难度提升,对办案人员掌握新技术、新业态专业知识的要求提高,成文法的相对滞后性对检察履职办案中的法律适用也提出挑战,影响办案质效。
记者:“法与时转则治。”针对检察办案中面临的以上新挑战,请结合民法典的实施,谈谈如何更好地将“三个善于”融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全过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王利明:民法典作为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私权为立法目的和基本理念,不仅全面保护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而且为全面保护私权提供了各种保障和救济机制。正因如此,民法典也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实施好民法典,以“三个善于”为引领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可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找准实质法律关系。首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查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作出的裁判。需加强证据审查,将证据审查贯穿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强化对包括区块链数据等在内的各种证据的审查,善于运用调查核实、检察听证等方式,努力做到以法律事实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其次,找准实质法律关系。很多民商事案件比较复杂,检察官要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区分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等各种法律关系。即便是合同关系,还要进一步区分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坚守合同的相对性,把握合同的基本要素,明确合同的内容、效力,确定合同是否发生变更等。要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区分法律关系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准确界定债务人和债务履行辅助人等。再次,注意总结提炼类案的特征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如,针对行民交叉、刑民交叉案件,需先厘清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不同法律关系。还要准确把握民事侵权、民事违约等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针对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善于从诉讼过程及证据中发现疑点,可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依法监督纠正,并注意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犯罪与民事虚构证据之间的界限。
第二,深刻领悟民法典的精神。民法典是民事检察监督办案的基本依据。实施好民法典,须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其关键之一就是深刻领悟民法典的精神,把握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理念、立法目的,吃透民法典的精髓要义。例如,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编中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决定》强调,“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检察履职要基于平等保护原则,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平等受到保护。需强调的是,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民法典已经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的保护,扩张了传统意义上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制定法的相对滞后性使得民法典实施过程中仍会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检察监督办案应与时俱进,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在深刻领悟民法典的精神、法治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正确的解释方法和解释规则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使民法典得到有效适用。
第三,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民事案件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事检察监督应以法为据,严格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公正司法;以理服人,作出是否监督决定都应充分论证,讲明道理,特别是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时,一定要讲清楚为什么不予监督,通过充分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以情感人,办案还要有同理心,要做到“如我在诉”、将心比心。同时,在民事检察履职办案中还应自觉融入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老百姓尊法守法的意识。
办案中落实“三个善于”需运用好“事理法理情理”
记者:有观点认为,司法办案中,认定案件事实应首先关注事理,即符合大众一般的事实判断,进而再上升到法理,即符合法治精神,然后再结合情理,所以是一个“事理—法理—情理”的论证过程,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王利明: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事理是“事情的道理”“事物本然之理”,是蕴含在事情、事物中的道理和规律,反映了事情、事物发展的必然性。任何案件事实的形成与发展都蕴含了特定的事理。民事检察人员在监督办案中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就需要把握、顺应其中蕴含的事理。从此意义上讲,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离不开对案件事实中蕴含的事理的把握与运用。释法说理,必须说清楚案件事实,并透彻地把案件事实何以如此的道理展现出来,特别是把已形成共识的事理讲清楚,这样会更具说服力,更能够为老百姓所认同和接受。
如果说事理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事实的认定层面,那么法理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法律的适用层面。法理,就是法律上的道理,既可能体现为法律的精神和价值,也可能是法律背后的立法意旨或理论依据,还可能是法律所要追求、实现的目的。运用法理有助于准确适用法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意味着要对法理进行领会和把握。由于先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首先把握事理,进而运用法理的过程。民事检察人员在监督办案中结合事理、法理,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个案之中,实现抽象规则与具体案情的连接,使得静态的法律条文切实变为实践中的“活”的法,才能实现依法办案,以理服人。
在通常情形下,事理与法理并不矛盾,但事理本身不同于法理。一方面,虽然法律上的许多规则基于对事物发展的认识,但法律不仅是关于客观世界的认识,更在于调整人的行为,因此法理不可能反映所有的事理。另一方面,事理不可能全部上升为法理,法理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完全代替事理。另外,虽然事理不能完全等同于法理,但它可以弥补法理的不足。还要看到,讲清事理,需要讲清常理。常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体悟到的通常的道理。生活中的许多常理符合人们对相关现象的认识,以此作为说理的依据,也能增强法律文书的说服力。
情理强调人之常情。古人云“法贵准情”“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情理是法律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是提升办案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检察履职办案不可忽视的方面。需注意的是,符合法律规定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并不意味着以“情”“理”代替“法”、情大于法、因情废法,而是确保法在情先、法大于情,即任何情理都是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而言的。因此,司法办案要在确保符合法治精神的基础上考虑情理的运用。
当然,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应注重事理、法理与情理的互通互融、有机统一。比如,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在准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背后法理的前提下进行,也要全面考量一般经验法则以及特定时间与地域的人情世故、道德认知、公序良俗等。
健全制度机制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记者:为保障“三个善于”的落实,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检察机关可采取哪些举措?
王利明:检察机关应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从而保障“三个善于”的落实,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健全民事权利保护机制。提高民事权利保护水平,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在罪与非罪不清晰不明确时,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能够使用民事手段的,就不要使用刑事手段。从这一点来讲,“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
完善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畅通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三个善于”运用到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各环节,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督促其他权力主体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权利。
健全人才培养机制。一是注重选拔、培养一批既懂民事检察,又懂新技术、新业态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办案专业化水平;二是不断提升民事检察人员办案素能,提高新类型证据审查、新型法律关系把握的能力,强化领悟法治精神的素养,提升综合运用法理情的能力水平,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