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购物盛行的当下,快递车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公众关注。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快递员和快递末端网点担责,而快递公司不用承担责任。由于快递员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无赔偿能力,生效裁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查明快递末端网点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管理模式等,认定企业直接设立、个人经营的快递末端网点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让快递公司成为责任主体。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末端网点事前约定发生人身损害等情形时由快递末端网点自负责任,但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系双方内部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对外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第三人因快递配送活动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与快递末端网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要求任意一方履行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各地打通快递物流“最后一公里”工作的推进,快递末端网点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由于大多数的快递末端网点并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快递末端网点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检察机关对本案生效裁判精准监督、有效监督,不仅是为解决快递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争议,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权益,也意在反向推动快递公司加强对快递末端网点的管理,完善快递员履职保障措施,购买相关保险,谨慎选择合作对象等,从而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