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版:法治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用证据揭开“沉默的真相”
· 湖北秭归:网购记录里发现端倪
· “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
· 江苏兴化:冠字号码中找出破绽
· 共享单车“还车难” 技术Bug不该让消费者买单
· 离职后要挟“老东家”
· 广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8月2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离职后要挟“老东家”
企业前员工犯敲诈勒索罪获刑四年
范跃红 赵紫薇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赵紫薇)从公司离职后,魏某以举报为由向“老东家”敲诈10万元,还向另一家兼职公司“索赔”35万元。近日,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魏某原是富阳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2023年10月11日,魏某因个人原因从A公司离职后,便以未缴纳社保、加班费等费用支付不合理为由举报了“老东家”,并声称自己有公司董事长及其丈夫的“黑料”,要求二人分别向其支付50万元信息费和4万元保密定金,还要支付12万元股权分红。魏某威胁若不给钱,将继续举报A公司在社保、税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魏某并无A公司违规经营等方面的证据,但公司担心影响自身经营,便支付给魏某10万元。随后,魏某撤销了举报。但在收到钱后,魏某又开始捏造事实继续向A公司索赔。于是,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23年11月28日,魏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3月6日,该案被移送富阳区检察院审查批捕。经对上述事实进行审查,并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了魏某的另一起跨区域犯罪事实。

  原来,魏某还未从A公司正式离职时,就与B公司的负责人朱某口头约定兼职担任该公司顾问。在兼职一个多月后,魏某提出结束顾问服务,朱某同意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离职后,魏某却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等理由向B公司索要钱款35万元。为达到目的,魏某从2023年10月底开始,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发布辱骂、侮辱朱某公司及其个人的言论,并把A公司向他支付的10万元花在炒作上。对此,朱某一直拒绝付钱,但魏某的行为给他的公司及个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查清事实后,富阳区检察院依法追加了魏某的这起跨区域犯罪事实,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6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富阳区检察院还发现A公司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