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版:明镜周刊·刑案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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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8月2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8月20日(总第10648期)

  吴杰:本院受理原告陈龙诉被告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176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损失(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联系电话:05565866753)。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山东弘利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岭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弘利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开胜:本院受理原告徐正聪诉被告陈开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宗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宗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8时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一路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泊云速停车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邦远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白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一路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治云速停车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邦远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6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清俊、长丰双宇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薛金生:本院受理原告葛瑞斌与被告张清俊、长丰双宇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薛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红顶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张坤诉被告合肥市新站区红顶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0日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纪伟、付玉珍:本院受理原告陶敏与被告付纪伟、付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兆圣:本院受理原告吴莹莹与被告程兆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2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缕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薇诉被告合肥缕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396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本才:本院受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姚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军华:本院受理原告桑任伟诉你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军、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绪国诉被告王天浩及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维景:本院受理原告王颖与被告束维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0日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国芝、方严中、杨樊宏:本院受理原告姚文磊、纪长玉、江德国诉被告吴国芝、方严中、杨樊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6682号

  安徽润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顺屹、刘猛: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初鑫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顺屹、刘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被告安徽润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顺屹、刘猛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荣健:本院受理原告孙焕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491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司婷: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568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602民初1273号

  淮北市恒迪置业有限公司:淮北市恒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郑新志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752元由淮北市恒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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