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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故而别致其新
· 古代相对完备的刑事证据体系形成于秦朝
· 秦朝的刑事诉讼与审判
· 秦朝刑罚种类及演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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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8月1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作为秦律的重要内容,秦朝的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具有独特之处,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朝的刑事诉讼与审判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 闫晓君

  

  

  

  秦律由秦人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来,在此基础上形成秦国法,经过商鞅的改革,吸收并借鉴了关东六国的法律,成为当时最发达和完善的法律。秦律在中国法律史上有许多前所未有的创制,汉朝以后各代法律都以秦律为不祧之祖,故秦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都是空前的。作为秦律的重要内容,秦朝的刑事诉讼与审判制度也极具传统特色,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审判权由父家长的私权转化为国家公权。秦人在部落时期存在独特的诉讼习惯,如有所谓“家罪”,即在父子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畜产,或者儿子窃盗父亲的奴婢与畜产,在父亲已死的情况下,如被告发,不予受理。诸如此类家族成员内部的犯罪,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或“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等,统属“非公室告”。如果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只有发生了“贼杀伤、盗他人”等超出家庭范围的犯罪,才被视为“公室告”。商鞅变法之后,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郡县官僚制,秦律明确规定“辞者辞廷”,剥夺了父家长个人的司法权,但在司法上仍对父家长的权力给予一定照顾,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封诊式》“告子”爰书记载,其父以子不孝到官府请求将其子处以死刑,“告臣”“黥妾”爰书中奴婢的主人以“骄悍”的罪名请求将男奴“斩以为城旦”,将女婢“黥劓”。但总的来看,秦朝的司法审判权从父家长与公室贵族共同享有的世袭权力中剥离出来,改为由国王(或皇帝)所委任的郡县行政长官所独有并直接行使的公权力。

  诉讼程序化。据《史记》记载,张汤儿时看家,“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馀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所谓“讯鞫论报”,是当时整个审判程序的完美展现,与秦朝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出一辙。当有人受到不法侵害时,秦律鼓励当事人或第三者举告,所谓“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但禁止诬告,诬告者“反其罪而罪之”。告发犯罪时须指陈事实,并实名具告,否则构成“投书罪”。秦律规定收到投书时,如果“投者不得”,应立即焚毁,不得打开;如果抓获投书者,“书不燔,鞫审谳之”。实际上是禁止当事人既想告人于罪,又想置身于事外。

  当人命贼盗等重大刑事案件发生,或刑事诉讼一旦受理,由地方官员组织对刑事案件的侦破、对罪犯的追捕缉拿和审理。如果群盗、盗贼等案发,或已“告吏”,县级官吏接报后,“亟为发吏徒足以追捕之”,县令、县尉也应“亟诣盗贼发及之所,以穹追捕之”。没有采取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讳盗而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的,“以其故不得,皆以鞫狱故纵论之”。

  在司法审判中,司法官居于主导地位,为防止官员滥刑和不能公正审判,秦律针对司法官设立“失刑”“不直”等罪名,规范鞫狱审判行为。所谓“失刑”就是“无心而失错”,即司法官主观过误而导致的审判不公正,“本无曲法加罪之意,而误将无罪为有罪,轻罪为重罪”,或“本无曲法开释之情而误将有罪为无罪,重罪为轻罪者”。相反,“不直”是一种故意犯罪,“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秦律中“端”指故意,无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都属于不直罪。

  审判过程文书化。秦律明确要求审讯过程应加以文字记录。“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它无解者以复诘之。”甚至对审讯过程中是否采用刑讯手段等都应如实记录,《封诊式》是“爰书”的示范性文本,对“笞掠”犯人即刑讯的规范记录如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笞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无解辞,笞讯某。”

  重视证据。从《封诊式》中大量司法检验记录来看,秦朝司法机关除人证、物证、书证、供词等证据外,还比较重视司法检验的结论,不仅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勘验制度,还总结了相应完善的勘验技术和方法。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秦汉时期至少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必须进行司法检验:自杀、疾死、贼死(被人杀死),此外还有伤情检验、疾病诊验、中毒检验、牲畜检验等。《封诊式》中“经死”爰书是对于缢死的尸检爰书,详细记录了尸体悬挂的场所、方向,绳索的质地、粗细及系结方式等,尤为惊奇的是“死声”现象:“解索,其口鼻气出渭(喟)然”。《封诊式》中“出子”爰书是因斗殴而导致孕妇流产的伤情检验,除了对流产胎儿进行检验,还对孕妇的伤情进行了检验。

  重视证据的同时,秦朝审判也非常重视口供,要求罪犯“辞服”。为了获得口供,有时采取刑讯的方式。但刑讯会产生相应的负面效果,所谓“箠楚之下,何求不得”。有鉴于此,秦朝法律对刑讯手段加以限制,如《封诊式》记载:“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主张不用刑讯而能将案情调查清楚是最好的治狱方式。刑讯往往会适得其反,因此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如实记录,明知其谎话,也不要马上诘问。

  司法官专业化。秦代奉行法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治国理念,要求司法官断案必依于法,“不推绳之内”“不缓法之内”。《商君书·说民》记载“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所谓“治不听君”,就是赋予官员以法来裁断的权力。“民不从官”而要奉法从法。因此,秦朝的官员必须熟知法律。秦朝实行“通法入仕”,一般官员需要通晓法律,司法官吏更是法律专家。中央设置廷尉,廷尉及属官皆取精通法律之士,到汉代亦然。黔首(百姓)也有良好的守法意识,“勇于公战而怯于私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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