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版:民生周刊·实务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 “三联三通”绘就劳动争议化解新“枫”景
· 发挥民事和解品牌优势 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 把握三个维度 优化民事检察跟进监督
· 【公告】
 
正义网 | 返回检察日报首页 | 检察日报检索
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8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8月7日(总第10635期)

  甄萍:本院受理原告周忠霞与被告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吉付、张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你们、陈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5日16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国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楚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楚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381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卤周到鲜卤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凡磊、付松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紫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77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含凤、丰宏桂:本院受理安徽冠品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强、杨尚玉、王希雯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64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书(撤回对合肥尚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启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合肥诚谨商贸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家全、徐琼、胡召云、徐玲、李伟、徐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判令被告对前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俊正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安庆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天逸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雯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雄奥实业有限公司、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俊正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安庆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天逸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雯欣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雄奥实业有限公司、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腾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小琼、沈文利:本院受理原告田福长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合肥腾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小琼向原告支付12万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被告沈文利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多元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国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物业费8362.56元;2.判决被告支付滞纳金12979.22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1日,直至支付完为止);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5日11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迪、王双、王有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迪、王双、王有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多元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建平:本院受理原告余文理与被告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77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水根、杨敏玲:本院受理原告蔡纪中与被告朱水根、杨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77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寓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晓燕、唐尧与被告合肥寓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78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慧: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平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黄小平对于本院作出的(2024)皖0111民初8581号民事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黄小平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威亿恩百货商行、丁文娟、陈仁、安徽优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4.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5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二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茗檀阁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徐国传:本院受理胡德均与安徽茗檀阁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徐国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503民初448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冯希臣:本院受理原告韩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5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可俊: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永利:本院受理原告李继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永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李继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子超与被申请人张严严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8月1日作出(2024)皖1202民特10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自然人张严严失踪并指定申请人张子超为被申请人张严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联系人:谢式纪,联系电话:0558-2553287。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徐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2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华韵山庄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磊与被告阜阳华韵山庄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39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路路:本院受理原告李新诉被告刘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8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伟、马田丽、成桦、刘小庆、曹晓阳、吴刚、肖纲辉、陈艳、李文华、李力哲、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5479号、5480号、5482号、5486号、5488号、5489号、5492号、5493号、5494号、5495号、5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3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顺金、吕波、管应忠、李建辉、范思达、雷鸣、邹壮云、黄琴、杨泗红、冉万伦、郑杰、郑文泽、钱琴波、钟世根、王永俭、汪允中、史峰、李伟、陆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5502号、5505号、5506号、5509号、5510号、5511号、5513号、5515号、5518号、5521号、5524号、5526号、5533号、5534号、5536号、5538号、5540号、5542号、5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3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邱宏宇、姚泉、胡子龙、张子宇、陈亚东、张勇、肖素玥、张保贵、胡文斗、张文明、李培将、沈红、刘霞、王伟阳、顾连根、朱丽娟、范春霞、甘金花、王成云、余君、唐平、李巧云、朱维彩、傅沛、卜路、倪效生、王业凤、朱跃国、杨珂珂、胡婉婉、李营、徐斌、张国锋、俞再标、葛志军、郭金彪、万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5318号、5320号、5323号、5324号、5325号、5326号、5327号、5328号、5329号、5330号、5331号、5332号、5334号、5335号、5336号、5339号、5340号、5341号、5342号、5343号、5344号、5345号、5346号、5348号、5349号、5350号、5351号、5352号、5353号、5354号、5355号、5357号、5358号、5359号、5360号、5361号、5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3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良勇:本院受理原告孔爱民诉被告王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8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一鸣: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众力建筑起重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巢湖市诚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一鸣租赁合同纠纷,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5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富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实佳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富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智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合肥智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于本院作出的(2023)皖0111民初11696号民事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告合肥智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闽侯县上街镇新洲村民委员会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上街镇新洲村民委员会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闽侯县上街镇新洲村民委员会,核准号:J3910002934202,账号:9010323040010991101078,声明作废。

  闽侯县上街镇新洲村民委员会

  因福建省洪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X40Y5D)股权变更,经我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对我公司2024年7月10日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特此声明公示:请各债权、债务人自本公示刊登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起债权、债务申报,以便我公司监督、督促原股东周洪杰清偿,逾期申报的请联系公司原股东。特此公告。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5959031485。

  福建省洪炜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日报社简介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采编人员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8,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