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滕艳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办公室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协力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助力建设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7月9日发布了8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三批)。该批案例从全流程、多维度体现了民事检察监督办案、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
一、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着力加强有效监督
有效监督是当前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理念和评价标准,是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的必然要求。从民事检察业务内容来看,民事检察加强有效监督的重要抓手,一是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二是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本批案例兼顾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与执行监督。例如,张某珍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规定,准确认定保证人配偶出具的承诺函的法律性质与夫妻共同清偿责任,合理保护了中小民营企业家及配偶的权益。再如,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药业公司、廖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检察机关通过执行监督对法院超标的查封、冻结措施进行纠正,依法保护案涉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着力完善监督方式
就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而言,其监督方式包括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这两种监督方式并无优劣好坏之分,均应做到刚性、做成刚性。就适用范围而言,再审检察建议应重在“事实认定审查”,抗诉应重在“法律适用审查”,两者相互补充并统一于民事检察工作实际。从监督方式来看,本批案例兼顾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例如,某材料公司、李某余与某排水板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抗诉案,涉及企业“连环担保”,诉讼周期长,企业长期背负讼累,检察机关对该案的监督效果直接体现和作用于市场主体,故应着眼于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妥善选择监督方式。即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的涉企民事生效裁判,以采用抗诉手段监督为宜,有利于及时高效定分止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着力规范启动程序
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是民事检察启动监督程序的两种主要方式。在依法能动履职理念的引领下,应当准确把握两种启动方式的界限,确保民事检察监督既不缺位,亦不越位。从程序启动来看,本批案例兼顾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例如,某珠宝公司与袁某虚假商事仲裁执行监督案,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该起商事仲裁案件存在借“黄金分期”变相从事金融活动的情形,遂依职权受理并审查,通过穿透式审查,准确揭示案涉违法交易模式,防范违法放贷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实现民法典坚决打击高利贷和稳定规范金融秩序的立法意旨。
四、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着力丰富审查方式
民事检察办案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等。书面审查是民事检察办案的传统方式,其缺点在于司法亲历性不足,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有不足。为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开展调查核实的职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检察开展调查核实作出了细化规定。实践中,民事检察人员要用好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有关案件中加大调查核实力度,以此提升检察监督的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从审查方式来看,本批案例兼顾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例如,大连某房地产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大连某金属公司向某银行所借的案涉7800万元银行贷款系直接偿还该公司向银行所借的另8000万元贷款,属于“借新还旧”,继而依法认定借新贷还旧贷情形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力维护了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应当着力增强办案效果
民事检察办案应当着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办案效果来看,该批案例体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某风电公司与某财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积极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监督纠正司法拍卖程序作出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执行决定,推动国家税款的依法征缴;另一方面通过对案涉滥用执行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积极促进拍卖过程中公布税费承担主体内容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明确同类案件处理标准,提高司法拍卖活动的可预期性,亦有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切实体现了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