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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电信工作人员的电诈“工具人”
· 他们把捕鱼游戏开发成赌博平台
· 在电诈犯罪链条中找到兼职
· 莫因一念之差 滑入犯罪泥潭
· 废品收购站成销赃通道 检察官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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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7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编后评
莫因一念之差 滑入犯罪泥潭
王昱璇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上游诈骗分子往往身居境外,利用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以“轻松赚钱、佣金日结”等高薪兼职招聘广告“请君入瓮”,引诱他们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

  电诈“工具人”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有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电诈“工具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则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甚至是诈骗罪共犯。

  电诈陷阱防不胜防。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警惕各类诈骗新套路,提防来路不明的高薪工作机会,不被眼前的利益所迷惑,谨防成为电诈“工具人”,掉进违法犯罪的牢笼。

  (王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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