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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7月0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集萃
陈章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

  严格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近期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再次引发如何设置最佳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根据刑事立法现状,对该问题需从应然和实然两大层面展开分析。在实然层面,应激活已有刑法规范即第17条第3款,并需满足年龄、罪名与情节的实体限定条件,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限定条件。在应然层面,应创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我国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要一降再降,而应选择引入适用于已满7周岁且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我国刑法引进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必须满足严格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对“恶意”这一实体条件的认定可区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事实层面是法律层面的判断前提,可通过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对“恶意”进行事实判断。在判定未成年人具备恶意之后还必须进行受审能力的评估,且案件证据标准必须区分入罪和出罪的不同阶段,以此满足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程序条件。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柏浪涛:

  确立注意义务重塑过失犯行为规范

  传统的过失论认为,“避免结果发生”这种规范是行为规范,因此判断行为不法不需要注意义务。然而,该规范仅表达结果不法,不具有行为指引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不能塑成行为规范。唯有确立注意义务的规范,才能塑成过失犯的行为规范。基于此,“实质危险”不能代替注意义务。“法不容许的危险”也不能代替注意义务,其不是论证依据,仅是论证结论。结果不法从属于行为不法。针对行为不法的注意义务与针对结果不法的注意义务存在区别。前者针对抽象危险,后者针对具体危险及其结果。不能因为过失行为的抽象危险缺乏可罚性而否定其不法性。注意能力只是不法评价的前提条件,仅能决定注意义务是否失效,而不能决定注意义务的有无。产生注意义务的实质根据不是利益衡量,而是风险管辖。信赖原则是注意义务的分配规则,而不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规则。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熊勇先:

  拓展现有海事责任认定过程的范围

  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海上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其最终结果表现为海事调查结论。在海事调查结论具有预决作用且无司法救济的背景下,应当规范海事调查责任认定过程,从而提升海事调查结论的科学性。为此,在行政过程论的指导下,基于实践困境与规范需要,应当拓展现有海事责任认定过程的范围,把调查取证步骤纳入并嵌入初步结论控制。在此基础上,围绕海事调查责任认定涉及的调查取证、事实认定、初步结论作出和初步结论控制四个阶段,细化并明确各阶段的具体规则和特殊要求。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崔聪聪:

  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与数据权利边界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主要争议点是原始数据归属于数据来源者还是数据生产者,难点是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和数据权利之间的界限。数据的本质特征是数据处理者基于信号对数据源的感知,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虽然物理形态的数据不具有竞争性,但是数据利用的结果具有竞争性。为防止市场失灵,法律应当在数据上配置所有权。依循分类确权的进路,以数据产生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准,原始数据应归属于数据生产者,衍生数据应归属于数据加工者。数据权利的客体应限定在非创新性的数据,具有创新性或者创造性的数据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予以保护。数据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集合数据为限,单条数据也可以配置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的权能包括权利人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数据。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应当赋予数据来源者针对原始数据收益的利益分配请求权。

  (以上依据《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外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律科学》,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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