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大数据、生物技术、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迅速崛起,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大国间在高科技等新兴领域的外交法律斗争亦日趋激烈。在此背景下,推进新兴领域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实践探索和体系建设意义重大。近日,本报记者就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的相关问题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霍政欣。
把握国际形势,充分认识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面临的新挑战
记者:在当前国际背景下,国家间竞争的形势和领域发生了哪些变化?强调新兴领域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意义何在?
霍政欣:在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问题的讨论中,首先应明确的是,在当代国际法的框架下,“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主要指针对在域外的人、行为或事项,一国在本国域内适用其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此外,在国际法机制下或在得到对方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一国在该外国境内适用其国内法,也属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拓展国内法域外效力范围,是大国维护其国家利益的重要且必要的法律手段,而通过强化新兴领域本国法的域外适用实现国家利益,则是重中之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同时涉及重点领域、新兴领域与涉外领域,是今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公民和组织海外合法权益,应对国际斗争,参与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等至关重要。
记者:新兴领域我国法域外适用现状如何?
霍政欣:新兴领域我国法域外适用整体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目前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已积累了一些实践。
在立法层面,我国新兴领域法律中规定的域外管辖权条款不断增多。例如,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针对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明确增加了域外适用条款;又如,2021年颁布的数据安全法第2条第2款及2021年颁布的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的规定等等。此外,我国在部门规章方面也作了相应建设,例如商务部、科技部2020年调整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现行版本为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明确增加“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为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技术,这意味着若想将此类技术出售给外国买家,须受到中国相关规定的监管。
在执法层面,例如,商务部已启用不可靠实体清单;又如,2024年5月,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航空航天、船舶领域的特定模具等装备及软件、技术等实施出口管制,其包括对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包括外国买家)的管制,实际上也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新实践。
在司法层面,我国在高新技术出口、环境保护、生物技术、金融等新兴领域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司法实践相对较少,亟待加强。
记者:相较于传统领域,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面临哪些新的挑战?
霍政欣:首先,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实践相较于传统领域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制度短缺。目前,传统领域,尤其是民商事法律域外适用的立法实践已较为成熟,而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实践存在明显短板:一方面,新兴领域国内法域外适用条款仍然较少;另一方面,现存的法域外适用条款内容较粗疏,对于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条件、标准等缺乏更细致的规定。
其次,当代国际法体系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新兴领域尤其如此。新兴领域的迅速发展为国际社会带来了许多亟须应对的新问题,而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其尚无法为新兴领域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因此,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如何与现行国际法兼容,本身就存在许多未知与可探索的空间。从该角度讲,加快相关领域立法,可以说是一种通过形成和积累国家实践,逐渐推动新兴领域国际法规则和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方式。
遵循基本原则,统筹推进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
记者:高质量立法是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您认为应如何推动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
霍政欣:首先,应统筹推进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推动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应发挥制度优势,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统筹推进。
其次,应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填补我国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条款的缺位,并细化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条件、方式、范围等,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保障。由于诸多新兴领域法律在域外适用方面都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相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通过司法解释这一更灵活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滞后性。
记者:如何在相关立法中更好地做到既维护好我国利益,又能与国际法、国际规则有效衔接与融合?
霍政欣:首先,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应以维护我国利益为着眼点,并以不违反国际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底线和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与不干涉内政原则这两项国际法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石,国内法域外适用则突破了法律属地主义,因此应确保相关立法不与上述国际法原则相抵触,以避免逾越国际法的禁止性边界。同时,由于现行国际法规则在新兴领域存在较多空白或灰色空间,难以确定何为“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国际法的禁止性规定,充分考虑与国际法规则的兼容性,即可探索相关立法。
其次,就推动新兴领域国际法、国际规则形成的角度而言,一是坚持科学立法,秉持多边主义,使我国相关法律域外适用条款能够反映人类社会的共同愿望;二是建设新兴领域国际强国,提升国家实力。应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快建立相关技术规则,再制定既维护本国利益,又能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法律规范,并通过大量国家实践,推动新兴领域国际法及国际规则的发展和完善,以实际行动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这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也有利于国际法秩序向更加公正的方向演进。
当然,目前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和实际能力与我国国际地位相较而言仍存在差距。针对该问题,应注重提升参与国际谈判等相关团队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一方面,要重视培养既具备较高法律素养,又通晓新兴领域专业技术问题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由于新兴领域发展速度极快,相关规则的制定问题需要长期跟踪和研究,因此需建立一整套保障机制,使相关团队能够保持稳定,在某一领域进行长期跟踪和持续研究。
提升国家实力,保障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有效实施
记者:国内法域外适用可能面临各国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权原则的差异、法律文化和观念的冲突等诸多阻力。请问应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从而保障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有效实施?
霍政欣:第一,应以要管辖的在域外的人、行为或事项与中国存在合理联系为前提,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综合考量其他国家合理利益与关切,同时不违反国际法的禁止性规定。第二,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需“量力而为”。究其根本,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取决于一国的国家实力。应根据国家利益的合理边界,设计与我国国际地位、国家实力及维护国家利益的实际需要相称的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制度。第三,秉持多边主义,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可通过多边或双边机制及国家间谈判、协商、协调等推进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减少可能产生的国际纠纷,为我国和平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记者:域外有哪些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有效措施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霍政欣:从域外经验来看,一国国内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国家实力作为保障。就我国而言,一要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增强各领域国家实力,为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提供更坚实的底气。二要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建设繁荣的全国统一大市场。通过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打造世界的大市场、外商投资的热土,增强我国市场对全球企业和资源的影响力与吸引力,从而增加我国在国际治理中的话语权、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的新优势,为推动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和应对外部挑战、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支撑。
发挥司法权优势,以法治手段推动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
记者:近年来,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呈现加速形成态势,相关司法实践也在不断积累。您认为司法机关在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霍政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在一体化推进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作用亟待加强。
其一,充分发挥司法权的独特优势。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具有中立性、被动性和适用法律的专业性,由司法机关以法治手段推动国内法域外适用,产生的国际政治阻力和压力相对较小。因此,司法机关应基于自身独特优势,推进涉外司法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在推进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其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性。目前,海关、商务部门、外交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更多是在各自工作领域推进国内法域外适用工作,故建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共同构建协同高效的新兴领域涉外法治实施体系。
为更好推进新兴领域法域外适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可作如下探索:第一,积极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在目前新兴领域立法存在短板的情况下,最高检可依法行使司法解释权,对相关法律是否具有域外适用的空间、域外适用的具体条件等作出解释。第二,加强制度层面的探索与创新,积极维护新兴领域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针对海洋污染,建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等领域对相关制度进行探索。此外,在大国竞争的背景之下,还可尝试探索新的维护国家利益的公诉制度,以检察职能全方位捍卫新兴领域国家利益。